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惠民殡葬
服务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沿府办发〔2025〕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2025年9月5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关于沿河云天鹤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沿发改价格〔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减免)对象
(一)普惠补助(减免)对象
1.具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辖区内发现由公安机关确定的无名尸体;
3.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立学校就读非本县户籍的中小学生、驻沿部队现役军人;
(二)重点补助(减免)对象
1.本县范围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
2.具有我县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3.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
4.本县范围内的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和县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的搬迁困难对象。
二、补助(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抬运和灵车运输及消毒。是指殡仪馆工作人员将遗体进行消毒后抬尸至遗体接运车,接运车达到殡仪馆后再抬尸至吊唁厅及火化间期间的费用;对无名尸和无人认领的特殊遗体接运。免除标准按照《关于我县云天鹤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沿发改价格〔202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内往返10公里(含10公里)内的直接补助150元;10-50公里(含50公里)的,超出10公里部分,按2.5元/公里补助;50公里以上的,超出50公里部分,按3.5元/公里补助。
(二)普通吊唁厅堂租赁。非财政供养人员在100㎡以内(含100㎡)普通吊唁厅堂集中治丧不超过3天(含3天)的,由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450元(150元/天,不含空调费用);在100㎡-160㎡(含160㎡)普通吊唁厅堂集中治丧不超过3天(含3天)的,由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750元(250元/天,不含空调费用)。
(三)遗体火化。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平板炉)火化遗体的服务费用。遗体火化由财政补助500元(平板炉)。
(四)骨灰寄存免费(普通格位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集体冻柜遗体冷藏存放免费(存放期限是3天以内)。
上述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丧者家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更高标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差额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今后,发改部门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也将按照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奖励措施
(一)本县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县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的搬迁困难对象可免费赠送价值1500元的墓碑一座;
(二)本县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县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的搬迁困难对象可免费赠送价值300元内骨灰盒一个;
(三)非火化对象死亡后,除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自愿火化的再补助1000元,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补助1000元;
(四)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不留骨灰,实行撒散、水葬、树葬等生态节地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生态安葬活动由县民政局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四、丧者家属提供的材料
符合奖励措施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逝者家属须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主办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死亡证明;
(三)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丧者为我县公立学校中小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驻沿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军官证》《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需提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丧者为重点补助(减免)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按相对应类别对象须分别提供:有效低保证明、特困供养证明,贫困户证明、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和火化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办程序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办程序。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条件的对象,治丧主办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丧者死亡证明、丧者有效身份证和殡仪馆服务消费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县殡仪馆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经县民政局派驻人员和殡仪馆业务人员共同审核后,对符合减免对象的由县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惠民(减免)殡葬补助申请表》。
(二)奖励资金的申办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准备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县殡仪馆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经县民政局派驻人员和殡仪馆业务人员共同审核后,对符合减免对象的由县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六、经费保障与结算方式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将惠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按时拨付资金,县民政局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争取资金支持。
(二)经费结算。惠民殡葬费所需费用由殡仪服务方负责统计上报。县殡仪馆与县民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县殡仪馆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单据,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财务室于当月20日前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次月10日前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将资金划拨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一)县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出虚假火化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奖励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县财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要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承担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清退;对不严格执行政策的将取消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原出台的有关惠民殡葬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有调整,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惠民(减免)殡葬补助申请表
2.财政费用惠民补助表(按月统计)
3.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4.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
附件3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注:申请时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4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
填报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