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发〔202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安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基本实现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功能独立设置、车辆装备配备齐全、人员实力按标配备、队伍管理规范有序、专项经费保障有力、职业作用发挥明显”的总体建设目标,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安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队伍建设标准
(一)强化营房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营房建设。营房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配齐车辆装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建设标准,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按照“必须、必备、管用”的原则合理配备所需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确保队伍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规范人员配备。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本地灾情特点等情况,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的标准,科学编制辖区政府专职消防员需求,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实施。严禁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在各乡镇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内完成2025年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核定和26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2026年完成38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规范职责管理
(四)明确隶属关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规范日常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教育、执勤训练、防火监督、消防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等业务指导,提升队伍综合业务素质。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到队了解队伍形势和营房、车辆、装备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日常诉求。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实体化运行,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日常驻勤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严格请销假,按时交接班。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时间按要求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服饰。(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确定定级考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消〔2020〕31号)开展定岗定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员日常量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文员管理规定(试行)》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其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详细的考核实施细则或规定等。(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执勤训练
(七)开展培训轮训。消防救援机构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轮训,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开展1次专职队长或业务骨干集训,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其他队员的轮训,每年对所属乡镇实现人员全覆盖,提高基础体、技能业务水平,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由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岗前集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条令法纪教育、队列训练、体能训练、技能训练、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实用基础理论学习等。(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强化指挥调度。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调度。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应急状态,接到出动指令应按要求立即出动处置,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开展好救援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要求配备接处警系统、通信设备,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战备拉动,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和执勤备战秩序。(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落实待遇保障
(九)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需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及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强化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在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健康体检,在岗期间每年组织1次,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明确薪酬待遇。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参照《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消〔2020〕31号)在各乡镇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总额控制数内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强通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要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试行)》(黔应急〔2022〕53号)文件相关要求申报免费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
(十三)规范组织设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按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党组织建设的通知》(黔消政〔2023〕32号)文件要求,按程序成立党支部;政府专职消防队党支部的设立由所在大队党委研究后,报支队党委批准;不具备设立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条件的,应充分考虑管理所辖地域相邻、规模适当的实际划分党小组,认真开展组织生活;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相应党组织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落实优抚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本市内就医、疗养、学历提升、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等标准的优抚政策执行;县(区)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筹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凝聚工作合力、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向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附件: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推进表
附件
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推进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