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 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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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

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环综合〔2025〕18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经厅第21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此前发布的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美丽贵州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按国家要求开展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工作。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强化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

二、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一)优化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发钢铁、火电、焦化等行业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权限外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对部分污染影响较小排污单位的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核发工作可由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市级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加快推动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确保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按国家安排,逐步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完善排污许可核发审核机制。切实履行排污许可审核、审批责任,严格审查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等,为确保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审核和非现场审核。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会商机制,排污许可审批机构牵头,组织按照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工审查。按照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定,对首次申请,或因改扩建项目、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复杂的联合开展现场核查。

(四)强化排污许可事后核查监管。持续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提质增效,将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核查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核查,实行企业自查、地市排查、省级抽查。督促企业强化自查,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填报质量,提升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新核发、重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规范性以及排污登记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在2025年12月底前,各地要在辖区内按区域(县)、行业、许可类型树立一批排污许可管理规范的典型企业。

三、深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统一衔接。引导企业同步编制环评文件、填报排污许可申请表,审批机构按序审批评估核发。同一个项目的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技术评估,要有序衔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改革,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相关要求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把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确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特殊监管要求,作为排污许可证重要内容。

(六)推动污染物总量控制衔接。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合理确定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将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重要参考,在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督促实施减排工程措施,收严许可污染物排放量。按国家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

(七)深化环境监测制度衔接。实行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联动管理,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实施自行监测,并保证监测质量,依据自行监测结果提升排污治理水平。积极落实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执法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要求,推动共享监测信息,支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

(八)加快环境统计制度衔接。排污许可审批机构与环境统计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推进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工作。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支撑环境统计。2025年,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衔接试点。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与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全面衔接统一,实现一个企业一套数据。

(九)推进环境要素管理衔接。逐步推进排污许可与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重点新污染物管控,以及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信息披露等衔接联动,推动污染防治有关平台与排污许可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推动环境保护税衔接。落实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管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有关要求,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推进排污单位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支撑同级环境保护税征管。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数据来源。

四、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

(十一)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管理。一要依法及时申领、变更、延续、注销排污许可证,确保排污许可证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排污登记全面准确。二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主要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规范执行报告、环境监测、台账记录、信息披露等排污许可日常管理,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三要按照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技术规范等定期开展自我核查工作、自我监督和整改工作。

(十二)强化联合执法监管。按照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定,主动履行排污许可监管责任,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和载体,建立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定期会商,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对排污单位及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全覆盖监管。监测管理机构负责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及实施情况的核查。执法机构负责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污登记信息进行抽查,重点查处降级登记、排放标准错误等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以及平台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开展固定污染源现场监管。排污许可审批机构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三)推进智能化执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有序推动排污许可电子化,积极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比对,强化排污许可数据对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监督的支撑。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应用,筛选违法线索,为现场监管提供智能化支持。

(十四)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两微一网”等载体,公开排污许可证以及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排污单位。要将排污单位处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完善《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将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推动社会、企业、行业等积极参与排污许可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任务。要建立涉及水、大气和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环评、监测、执法等机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调度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成效。

(十六)强化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组建排污许可专家团队,定期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和技术培训,按行业编制排污许可申请填写模板、汇编排污许可常见问题解答,持续提升企业、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管理能力。鼓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探索运用AI,强化排污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

(十七)强化第三方机构管理。推进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排污许可管理研究、人才培养,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支持服务。要优选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对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监督和约束,提升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技术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要引导企业优选排污许可咨询机构,准确规范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开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监督检查,发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存在排污许可证审核、审批履责不到位、监管不力的,特别是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被扣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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