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户籍人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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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

自治县户籍人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

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

《关岭自治县户籍人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关岭自治县户籍人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

费用实施办法

为持续稳步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鼓励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稳慎推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规范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范围及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民发〔2025〕10号)《关于调整关岭自治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发改〔2025〕33号)。现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殡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统筹安排基本殡葬服务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二)统筹城乡,保障基本。统筹城乡区域间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确保满足全县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三)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殡葬服务费用惠民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与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服务费用惠民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县火化场火化免除费用。具体补助内容为:

1.遗体火化费:350元/具(平板炉火化正常死亡遗体,其中新生婴儿按四分之一标准收费、12岁以下儿童按二分之一收费标准收费,捡灰炉超出350元/具的费用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

2.花圈遗物焚烧费30元;

3.特殊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增加火化费80元/具;

4.骨灰短期寄存10元/月/具(1年以内,超过1年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5.红布费10元/具;

(二)遗体运送免除费用。

1.到指定地点接运至县火化场往返40公里范围内340元/具(含抬尸费80元/具,1至4楼的非电梯楼);

2.往返超出40公里的,按2元/公里给予补助,据实结算(由县民政局核实报县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县城集中治丧补助费用。一般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治丧(限时3天)的,补助1200元/户(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五、部分特殊群众增加减免项目及补助标准

1.本县户籍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等特殊群体增加减免普通吊唁厅租赁费按天100元/天(每户限3天以内,据实计算。24小时为1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一天计算。)给予减免。

2.以上特殊群众火化补助,2000元/户。

六、其它补助规定

(一)本县户籍人员外出死亡异地火化(安顺市辖区以外)补助:1200元/户。

(二)在关岭县龙屯生命园节地生态安葬区采用树葬、鲜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和抛撒在大海、山坡、草原的(提供视频及死者家属、村、乡镇、殡仪馆等相关人员参与照片),补助死者家属3000元。

七、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及申请其它补助的对象

(一)具有关岭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

(四)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市、县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不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和申请其它补助。

八、办理程序

(一)丧属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死亡人员在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县殡仪馆审核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1.逝者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卫生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丧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

3.逝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逝者为驻关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死亡的本县户籍亡故人员,其家属凭死亡地殡仪馆火化证明(原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死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县民政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已在死亡地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不再补助。

(三)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指派专人到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九、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相关补助的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开支。

(二)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经费预拨。

1.财政经费预拨方式。由县财政局根据上年火化人数,年初预拨当年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80%的预算资金给县民政局。

2.财政经费结算方式。财政经费结算采取每月结算一次,每年12月末进行年终结算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县殡仪馆每月3日前,将上月遗体接运费、火化费及特殊群众吊唁厅减免费、制作明细表,附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殡仪馆。殡仪馆在每年12月末,将全年火化的遗体制作汇总表报县民政局进行年终结算。

(2)县民政局每月10日前将本月拨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情况制作明细表,附相关资料复印件与县财政局结算,每年12月末,按实际火化人数与县财政局进行年终结算。

3.县财政局预拨的80%经费用完后,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剩余20%预算经费,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通过实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殡葬惠民政策,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营造全县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监管,提升服务。对审批办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对虚报申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部门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民政局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群众。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户籍人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府办发〔2016〕4号)《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关府办函〔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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