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湖兴义市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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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峰湖兴义市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峰湖兴义市水域休闲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和《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万峰湖兴义市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峰湖兴义市辖区水域,包括万峰湖湖泊、干流和支流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钩、诱饵(含仿生假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不包含人工鱼塘、引流河水鱼塘、拦湖库湾经营性垂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五条 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监护下垂钓。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岩、险滩、输电线路等危险区域和异常天气、夜间等时段垂钓。垂钓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垂钓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垂钓行为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七条 从事休闲渔业垂钓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能经营,营业执照实施年度审查制度。

第八条 从事垂钓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兴义市钓鱼运动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垂钓管理。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竞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进行活动报备,报备时需提供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范方案、赛事应急预案、医疗保障方案。活动举办时,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垂钓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万峰湖兴义市辖区水域实行每人限竿3根,禁渔期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在航道内使用船舶、舟艇、竹筏、皮筏进行打路亚等有影响通航安全的垂钓行为;

(二)使用滚钩等国家和贵州省公布的禁用钓具;

(三)使用灯光诱捕、水下射鱼枪等禁用渔具或者方法;

(四)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五)用泥鳅等活体作为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六)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方式。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规定获取钓获物。

第十四条 维护生物安全,禁止向万峰湖水域投放福寿螺、清道夫、鳄雀鳝、食蚊鱼、牛蛙、红耳彩龟、小鳄龟、大鳄龟、罗非鱼、革胡子鲶、沟鲶等外来水生动物。如钓获外来水生动物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妥当处置或销毁。

第十五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斑点叉尾鮰、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等。

第十六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丢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做到文明垂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万峰湖兴义市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其他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万峰湖兴义市水域渔业养殖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维护兴义市万峰湖天然渔业生产秩序。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颁发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和加工非法垂钓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销售禁用渔具、发布销售禁用渔具广告等行为进行监管。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类船舶(普通客船、交通船等商船)管理登记工作(属地乡镇负责10米以下自用船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运输执法(海事)部门查处“三无”船舶,联合负有水上管理职责的部门治理船舶非法载客行为。负责查处在水上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的行为。

(四)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刑违法垂钓行为,打击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行为。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万峰湖兴义市辖区水域休闲垂钓经营场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开展、指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八)市水务局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影响行洪安全的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查处。

(九)马管处负责常态化开展资源保护巡查,配合各职能部门及乡镇开展监管,发现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移交或查处。

(十)沿湖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和《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和《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水务部门审批,私自在万峰湖沿岸搭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设施的,由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中央、省、州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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