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毕节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自治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毕节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7日
毕节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毕节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长效规范培育机制。特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对毕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为主题,全面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节能降碳转型,推动毕节市制造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持续推动毕节市制造业绿色发展取得新进展,绿色制造单位逐年增加,绿色发展水平取得提升,绿色竞争力显著增强,全力打造毕节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培育办法
(一)培育原则
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进行梯度培育及管理。主要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激发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前期已列入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视为自动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认定为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统称绿色制造单位。纳入相应层级管理的绿色制造单位名单,统称绿色制造名单。
毕节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将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二)培育条件
1.绿色工厂。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已纳入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的行业,依据标准进行评价;未纳入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2.绿色工业园区。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开发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组织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详见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2)进行评价。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产业链完整、具有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的企业;
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详见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3)进行评价。
(三)创建程序
近三年,有《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第十九条中所列情况的企业或开发区(含开发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1.开展评价。企业、开发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第十三条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详见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1)。
2.提交申请。通过管理平台逐级提交。
3.县级推荐。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开发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函,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申报材料,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市级审查。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级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核实。
5.名单公布。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查的名单在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布。
6.向上推荐。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4月30日前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动态管理
1.提交资料。已公布的国家、省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第二十条要求,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抽查复核。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开发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申请变更。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县(自治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按名单发布权限统一逐级上报。
4.移出公告。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开发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1)《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2024〕43号)第十九条所列情况;
(2)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联动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毕节市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每年遴选发布毕节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二)强化培育推荐
各县(自治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工作;各县(自治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制造名单的具体管理,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
(三)持续强基培优
各县(自治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主动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开发区列为培育对象。鼓励将“节水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作为培育重点。积极引导培育对象对照国家和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开展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基础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