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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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惠水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助推殡葬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惠水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自愿遵守惠水县殡葬改革政策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具有惠水县户籍的居民(除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外)。

(二)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 在我县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惠水籍的学生;

2. 驻惠水部队现役军人、无惠水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

4. 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5. 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6. 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7. 在惠水县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并在惠水治丧火化的人员;

8. 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死亡前在惠水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9. 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他人员;

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和骨灰运送费。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拾遗和灵车接运。人工拾遗是指从停放遗体处抬到灵车上;灵车接运是指在惠水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殡仪专用车辆进行遗体接运。骨灰运送费是指遗体火化后使用殡仪专用车辆运送骨灰从殡仪馆至惠水县行政区域内指定地点。

(二)遗体冷藏存放费。遗体冷藏存放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冷藏(冻)柜、吊唁厅内玻晶棺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的丧属自行承担超出时间费用。

(三)遗体火化费、洁具袋费,遗体消毒费、卫生纸板费。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服务单位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洁具袋费、遗体消毒费是指遗体接运时使用的洁具袋和遗体消毒服务,卫生纸板费是遗体停灵时玻晶棺内使用的卫生纸板。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丧属自行承担超出时间费用。

(五)悼念厅租用费。灵堂租用是指在县殡仪服务单位使用普通惠民悼念厅开展悼念活动,悼念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按收费标准计价由丧属自行承担。若自愿选择其他悼念厅开展悼念活动的,均按使用普通惠民悼念厅3天价格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补差。

(六)骨灰盒(坛)。骨灰盒是指提供一个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高于此价格不进行价格补差。

以上6项殡葬服务费用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或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实行免费,在结算减免费用时由丧者家属核实并签字认可,殡葬服务单位按照核实数据予以减免。丧者家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者选择非上述项目所列的更高服务档次的其他服务,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以服务协议为准。

第四条 其他特殊人员的费用免除和优惠项目。

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陈尸未化遗体及非正常死亡遗体,按照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并免费提供公益性墓位1个。

第五条 安葬奖补项目:

(一)对火化区以外的死亡人员,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对属于惠水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丧者家属自愿选择在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散撒等),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3000元。生态安葬要在民政部门的监管下实行。

第六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在殡仪馆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属自愿选择超过免费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七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死者直系亲属(经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惠水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三)死者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脱贫户的需提供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主管部门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证明;

(四)死者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驻军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1份;

(五)死者为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与在惠水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项目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惠水县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以上凡要求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审查核实后,由县民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

殡仪服务单位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惠水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结算清册》《惠水县惠民殡葬奖励项目资金结算清册》各1份,并附《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对《资金结算清册》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惠水县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助费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清退,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局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和补助费,严把审核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惠水县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殡葬补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惠府发〔2018〕126号)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也可根据殡葬改革推进实际,适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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