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必须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在我省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接口对接,实现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已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互联网医院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对接的要求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附件:1.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2.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
2.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提供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提供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接口对接情况证明;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附件2
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备注:适用于实体医疗机构或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等情形,其他情形直接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中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