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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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营造林绿化项目

用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林种函〔2024〕87号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提高我省造林绿化成效,我局起草了《贵州省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1月12日

贵州省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绿化成效,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林业和草原领域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营造林绿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用苗质量管理。其他投融资模式营造林绿化用苗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用苗质量管理应遵循“权责相当”原则,项目审批单位对审批的项目用苗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对项目用苗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苗木采购单位对采购的苗木质量负责。

第四条 项目用苗应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原则,提倡使用乡土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除开展引种试验、品种选育等科研试验外,不得设计、使用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外来树种、品种,以及超范围设计、使用未经种源试验成功的外地种源。不得在项目中设计、采购、验收和使用种源、品种不清楚的苗木。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下项目成效评价或验收单位,应将营造林绿化项目用苗质量管理纳入成效评价或验收内容。

第二章  苗木设计

第六条 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要单列苗木设计。苗木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树种适应性和苗木供应情况,围绕营造林目标,根据拟种植区域的立地条件科学确定造林树种及苗木设计要素。苗木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长距离运输对苗木质量的影响。

第七条 苗木设计要素包含但不限于:树种、品种(无品种的需明确种源)、苗龄、苗木种类、综合控制条件、苗木规格及参照的苗木质量分级标准等。

异花授粉的经济林树种要明确主栽品种、授粉品种,配置比例和方式。

第八条 苗木设计应优先设计使用适宜的良种、品种。无良种、品种的,根据种子区划和种源试验结论设计苗木种源;无种子区划或种源试验结论的,按照就近用种原则设计苗木种源。

苗木种源与用苗地由北向南纬度不宜超过3°,由南向北纬度不宜超过2°,东西向经度不宜超过16°。跨种子区或种源与用苗地超过以上范围的,应开展种源试验。

第九条 苗木设计应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无适用标准的可参考相邻地区或同属植物的标准,结合本区域正常生产条件下70%-85%在圃苗木可达到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苗木设计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三章  苗木采购

第十一条 苗木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苗木设计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在招标公告、询价公告、采购合同、承包合同等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苗木设计要素,以及对供苗单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订单育苗,定向培育营造林绿化项目所需苗木。

第四章  苗木验收

第十四条 苗木种植前,苗木采购单位应当制定苗木交付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方式、验收标准,组织好验收人员及培训,配齐验收工具。

第十五条 苗木验收应由2名以上验收人员按苗批对苗木数量、质量逐批次开展验收,并将验收过程全部资料存入用苗档案。项目施工单位、涉及林农或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可参与苗木验收。验收标准应遵守苗木采购合同规定。

第十六条 苗木验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苗木实物符合验收标准。验收人员要按照苗木验收标准对苗木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检验规则、检测方法等按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执行。同一批苗木中达到验收标准的苗木比例不得低于95%。

(二)苗木附具的单证和资料与实物一致、与验收标准一致,且齐全、规范,能互相印证。

苗木附具单证和资料包括标签、使用说明、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良种、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还包括良种证书、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或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等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已验收的苗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项目成效评价或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或验收不合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标准变更苗木设计要素的;

(二)使用未经过验收苗木,品种、种源不清楚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

(三)未建立、保存用苗档案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用苗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被评价或验收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连续、完整、真实的用苗档案,保证项目用苗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条 用苗档案含项目设计、采购、验收、使用过程涉及苗木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设计及相关批复和变更文件;招投标、询价、采购合同等苗木采购文件;苗木验收方案、验收记录,复检记录;苗木附具的全部单证和材料;项目成效评价涉及苗木部分资料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苗木验收人员发现苗木未附具单证和资料,附具单证和资料自相矛盾,实物与附具单证和资料不一致等涉嫌林草种苗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不予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大规模使用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外来树种、品种,超范围使用未经种源试验成功的外来种源,采购、验收和使用不合格苗木或者品种、种源不清楚苗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林质量事故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营造林绿化项目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营造林绿化项目;

(二)种源是指培育苗木所用种子的产地,以县为单位;

(三)苗木种类是依据繁殖材料、是否带容器、是否移植进行划分。依据繁殖材料可划分为实生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组培苗等;依据是否带容器可划分为容器苗、裸根苗;依据是否移植可划分为移植苗、留床苗;

(四)综合控制条件是指苗木生长健壮、无检疫对象、无病虫害、根系发达、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等苗木质量综合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使用草苗、中药材苗的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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