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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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重要农业

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发〔202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兴仁经开区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规定,为加强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和利用、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劳动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

第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遗产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市政府成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市发改局、遗产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市薏仁米产业发展办公室、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每年遗产保护的年度报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牵头组织年度报告编写,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二)遗产所在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三)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纳入兴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业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重要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保护

第八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市政府为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

第九条 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进行充分摸底调查并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兴仁市农业文化遗产台账,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全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或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十条 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遗产的名称、遗产的标识、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保护范围和界限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起草并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一)建档:通过收集、记录,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农业资源、文化、知识、技术、环境等现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音像、图像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科技培训班、传、帮、带等途径,使重要农业遗产的传承保护后继有人。

(四)传播:利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遗产知识,提高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

(五)保护: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遗产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要结合当地农业与农村发展实际,积极采取动态保护措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到保存、传承、发展和创新,保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尤其是防止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滥用。

第十二条 建立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

(一)推动我市濒危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公众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同感,提高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

(三)尊重个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机构及团体对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贡献,展示遗产所在地农业文化习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我市公民、村民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传承

第十三条 确定和命名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确定和命名前,应征求公众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技艺。

(二)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具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社会团体,可以申请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二)以传承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文化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遗产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采集整理传统农业文化及传统技艺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收藏、研究、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通过政府补贴、补偿等方式,保障遗产所在地农民能够从遗产保护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提高其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征集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等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拥有的承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技艺、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重要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创新,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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