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汇川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府办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汇川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遵义市汇川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川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建设、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心城区、遵义经济开发区高坪机电工业园区、集镇、农村、景区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雨水)管网、污水(雨水)泵站、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对排水与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负总责;负责管网的排查巡查,及时开展管网整治;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二)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除一级、二级及三级管网以外的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其他排水与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对排水与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负总责;负责管网的排查巡查,及时开展管网整治;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三)区水务局为城镇污水处理区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
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进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监督核查工作;负责城区市政一级排污管网(箱涵)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负责将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督考合一考核内容;对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及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监督核查工作;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申报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对非法排污、非法处理工业污水、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造假等非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建设工作,负责城区三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申报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筑物配套的排水立管建设改造工作;负责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做好小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牵头配合做好新建小区的供水、雨水及污水管网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牵头城市排水防涝、排水等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二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
(七)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配合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审批;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定价、调价工作。
(九)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工作。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畜牧渔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畜禽粪污排放治理工作。
(十一)区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全区煤矿及非煤矿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管理工作。
(十二)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区旅游景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其余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管污水”的原则,对领域内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道等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道等保护方案,报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七条 辖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产生污水的单位及个人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应向区级行业主部管门依法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污水管网不得混接。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应当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污水不直排,保证设施和人员安全。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园区污水处理)应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运营和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
(四)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改造、检修、更换设备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于停运或者部分停运九十个工作日前向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
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污水溢流污染环境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处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进出水水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同时根据运行维护合同,向行业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十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污水处理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监测,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以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泥。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法、收集、运送方式以及用途、用量等内容的污泥管理档案,并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的;
(二)在线监测系统、重要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运营维护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负责污水处厂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开展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