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庆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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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庆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应急发〔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领导同意,现将《余庆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余庆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实施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规划目标

 通过本轮规划调整,使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更趋合理,助推县域经济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络。 

二、布点规划原则

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综合考虑所辖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建设格局,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坚决纠正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三、总体布点规划

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市场需求及人口分布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本辖区零售点许可数量。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申办零售点距村委会所在地不超过50米,严格审核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并报县局审查,合理优化零售经营规划布局。

四、经营面积要求和许可存放限量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应超过300㎏(3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五、布点规划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1.零售场所设置区域应当符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规划,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且培训合格。

3.零售场所周边50m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经营场所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门店店牌应当统一式样制作,店内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全部规范上墙。产品购销实行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全部登记建账。

5.零售场所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禁火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取消申办资格。

七、许可程序

1.提交申请(2024年8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初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向余庆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2.资料初审和安全条件符合性审查(2024年8月28日-30日)

(1)乡镇(街道)平安法治办、综合治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资料初审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及周边安全条件审查,填写并承担初审责任,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情况表和周边安全条件审查表(详见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的表2,余庆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及周边安全条件审查表),

(2)乡镇(街道)平安法治办、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填写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3.申请资料提交(2024年9月2日-9月3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集中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及周边安全条件审查表、零售经营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所取得的证书(复印件)和花名册报送至县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办事大厅复核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补齐资料后,集中移交至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

4.现场核查(2024年9月4日-9月6日)

县应急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5.审查与决定(2024年9月7日-9月9前完成)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符合布局规划、满足安全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审核条件的,决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颁发证书(2024年9月14日前完成)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申办对象,县应急管理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到县应急局领取证书,并统一发放(政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现场领取和免费邮寄2种领证途径,申请人自行选择)。

八、安全管理

1.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且培训合格。

2.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3.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5.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7.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8.零售店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9.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过期不得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10.各乡镇加强对零售店的管理,对零售店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布点规划时限

(一)本规划至印发之日起生效,按生效日期执行,其解释权归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二)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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