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科发〔2024〕5号
市相关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毕节市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8日
毕节市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毕节市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则(试行)》《毕节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联合基金项目指根据毕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要,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在特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及平台建设等科研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择优遴选原则予以立项实施。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科研人员在相关领域开展科研活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产学研合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推动毕节市相关领域、行业(企业)或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资助方应与毕节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独立的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建立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和经费的管理。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解决。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等科技产出成果,应注明“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字样,或作有关说明。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
第六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是联合资助方单位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由2名同领域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推荐;
(三)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年度申报坚持总量控制原则,项目数量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项联合基金项目主持人限1人。
第八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项目实际承担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交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主管部门是省级部门的可减少主管部门审批环节。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年度申报指南的科技联合基金项目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交)书面申请材料的;
(四)项目主持人、主要参与者尚在科研诚信处于惩戒期内的;
(五)申请人存在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应在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已受理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联合基金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具体评审事务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指导联合资助方开展。
立项评审专家组以同领域专家为主,实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立项评审从科技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应独立判断和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到会答辩的,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未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应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第十三条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需调整的,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规定下发立项通知。
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立项通知后30日内向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纸质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项申请,取消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和联合资助方共同管理。毕节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联合基金项目主管科室负责项目管理日常事务;联合资助方应有专门科室(处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做好与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科室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及时跟进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期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备案。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提出申请,报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他变更事项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即可。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内向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审查。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所缺失的材料或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对验收材料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一般应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一次性告知验收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项目验收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提交至少2份完整胶装成册的纸质验收材料,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查验无误后,在验收材料上加盖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公章,归档留存1份。
第十八条 项目提请验收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和联合资助方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项目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采取线上验收方式。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与人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给出验收结论。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或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在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允许给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毕节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三)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因其他主观原因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应按规定收回结余或已拨资金,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通报、约谈、记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惩戒。阶段性取消申报资格时间应从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毕节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联合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成员、评审专家等要自觉遵守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相关行为规范,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失信行为,毕节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