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24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4〕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
《镇宁自治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镇宁自治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01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在农业种植结构方面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提高补贴政策效应为目标,着力保护耕地地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调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
1.把握重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向种粮主体倾斜;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耕地和提升耕地地力,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2.平稳过渡、合理分配。以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障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公开透明。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4.精准高效。加大补贴农户核准力度,规范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精准、安全、高效。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严格核减以下不予补贴的情形:
1.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 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3.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 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2489万元,同时结合2021年结转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补贴资金总量,严格核减不予补贴情形后,以实际面积综合测算,2024年预计补贴面积51.4万亩,补贴资金按照48.45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补贴方式。2024年,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公示时间不少于 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发放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印发,村委会对本村承包地确权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经签字盖章认可并进行公示(7天)后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提交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进行基础数据核实,并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核实汇总的基础数据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认可并进行公示(5天)后→报送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集中统发到户。
四、完成时间
按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于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发放到位,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变更注销登记、承包数据管理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更新的承包数据。
(二)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加强复核督查,做好基础数据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补贴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基层干部培训,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册、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补贴政策信息。县、乡镇(街道)、村设置工作咨询平台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农户的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明确信访问题责任人,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四)强化项目公示。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街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
(五)强化督促检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县级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范围是否规范、补贴面积与农户认定是否一致,补贴清册是否公开,补贴程序是否完善,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确保补贴资金补到实处、补出效益。
(六)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