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贵阳贵安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
《贵阳贵安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贵阳贵安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贵阳贵安职业培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经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 定点机构的备案
第三条 备案定点机构的范围
(一)按照《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0〕200号)要求,贵阳贵安辖区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职技院校”)在拟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的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按要求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备案工种需与学制教育具备招生资质的专业保持一致。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项目机构在拟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的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按要求开展政策性补贴培训。备案工种需与该项目批准设立的工种保持一致。
第四条 备案需要的材料
(一) 贵阳贵安定点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职技院校提供学校批复文件、招生资质文件,项目机构提供该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三) 职技院校和项目机构提供拟备案地的培训场地印证资料(相关要求详见第七条)。
(四) 职技院校和项目机构提供拟备案工种的教师印证资料(相关要求详见第七条)。
(五) 拟备案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材目录。
(六) 实训设施设备和监控、考勤设备配置情况。
(七)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五条 取消招生资质的职技院校和暂停建设的项目机构不列入备案范围,按照第三章定点机构的认定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六条 申报定点机构的范围
登记注册地在贵阳贵安范围内的机构,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应注明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注册地不在贵阳贵安范围内的,需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跨市(州)认定定点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机构的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在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前应已持续稳定经营超过3年以上,其中新职业新业态工种和急需紧缺工种可放宽至一年以上。对有年检要求的需提供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二)办公场地及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及以上,配有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等设备。
(三)具备不少于4间(60人/间,共300平方米及以上)标准化理论课教室,教室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应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四)认定工种需在人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相应专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租赁场地的,剩余租赁期不低于3年)、有满足培训专业(工种)匹配的实操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设施设备和培训管理所必需的视频监控、录像设施设备。
(五)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和管理队伍。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申报工种的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该工种教师总数的1/3。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实操教师应具有职技院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培训工种至少高一级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六)具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申报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场地及设施设备。面积要满足实现移动桌椅呈“U型”或“岛型”摆放,不少于60平米的标准化教室2个(含)以上,同时拥有投影仪、黑白板、多媒体讲台等教学设备以及教材教具满足《创业培训教材设备教具清单》。申报网络创业培训的机构至少具备30台电脑及优质网络资源(建议不低于100兆带宽独享),申报创业项目的培训机构每班应配备一套SIYB实操沙盘教具包。
(八)申报机构近三年无大规模的信访及投诉、舆情事件等情况发生,在年审评估中评定为合格,法定代表人、申报机构举办者无不良诚信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二) 培训资质资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机构批复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有年检要求的需提供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三) 信用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报告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 培训场地资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记录、产权证明。提供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印证资料。
(五) 教师队伍资料。提供教师队伍清单和上岗资格、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印证资料,其中专职教师需提供本单位参保证明,兼职教师需提供聘用合同。
(六) 教学能力资料。提供申请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材目录。
(七) 设施设备资料。提供实训设施设备和监控、考勤设备配置情况。
(八) 制度建设资料。提供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 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程序
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进行遴选,采取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围绕职业培训需求拟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请资料、认定工种和认定程序等事项。
(二)发布公告。拟定遴选公告,公告需明确认定时限、认定数量、认定工种等事项,面向社会统一发布。
(三)递交申请。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机构,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四)受理评审。建立评审和复核制度,提出拟认定定点机构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五)认定公布。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审议同意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需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签订协议。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培训要求、培训评估、违规处置等事项。
第十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期限一般为3年,培训协议一年一签。如定点机构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补充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落实“凡补必进,先进后补、不进不补”要求,使用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按照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要求,准确、完整录入办学地址、认定工种、教师资质等信息。录入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审核变更情况是否满足定点机构认定条件,按要求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评估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评估,重点评估定点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作为续签培训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立即暂停培训协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
(二) 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三) 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 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五)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