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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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府办发〔2024〕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平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确保全县养殖环境安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采取“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实行全覆盖处理和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1.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州级统一规划,委托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位于福泉市牛场镇罗尾塘工业园区内)承担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2.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加强对接协调,全力配合处理中心做好暂存点选址,2024年完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处理中心做好暂存点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专业运输车辆配备与管理。处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配备能满足处理能力且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专用运输车辆,并将备案信息反馈至平塘县农业农村局。所配备的专用运输车辆主要用于我县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由处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规范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4.委托处理。涉及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运及委托处理事项,按照平塘县农业农村局与福泉市惠农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塘县病死畜禽收运及委托处理协议》执行。

5.转运路线规划。处理中心负责病死畜禽转运跨县运输路线规划,并报州农业农村局、途经县(市)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内运输路线规划,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执行。

(二)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1.报告制度。养殖场(户)等责任主体负责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在妥善保护好畜禽尸体的前提下,已投保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及时向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同时拨打处理中心收集电话。

2.收集确认。处理中心接到收运电话后,须及时安排收集员进行现场查验收集,查验收集情况须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现场查验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屠宰场的审核确认由驻场官方兽医负责。

在查验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畜禽出现批量死亡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处置。

3.收集转运。经现场查验和审核确认的病死畜禽,由处理中心全权负责收集,按规划路线转运和集中处理。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实行点对点收集转运。

为有效防止二次污染,收集员将审核确认的病死畜禽规范包装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转运至暂存点或处理中心,并及时对收集现场、所用器具进行清洗消毒;收集转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厢装卸、加载病死畜禽。若发生渗漏等情况,必须及时对病死畜禽重新包装,并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消毒后方可继续运输;已装载病死畜禽的专用运输车不得随意改变转运路线,尽可能避开规模养殖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禁止驶入规模养殖场洗消区。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

2024年起逐步取消深埋、焚烧、堆肥等落后处理方式,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净化养殖生产环境,促进全县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对接处理中心和巨星、日泉等大型生猪养殖企业,达成集中收集处理协议,以点带面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确需自行处理的,及时与县农业局沟通对接,县农业局结合州级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指导其严格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委托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州级以上的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给处理中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局根据上年度的处理情况列入县级预算后兑现给处理中心。

1.生猪养殖环节病死无害化处理补助。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其中省级承担68元,州级承担6元,县级承担6元),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依据上级政策进行调整。

2.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的费用。按照平塘县农业农村局与福泉市惠农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塘县病死畜禽收运及委托处理补充协议》执行。

3.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资金管理规定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支付给屠宰企业。屠宰企业委托处理中心处理的,按照委托处理协议,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自行支付给处理中心。

4.处理其他环节的处理费。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由从事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拨打处理中心收集员电话进行收集转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费用参照《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20号)和《平塘县病死畜禽收运及委托处理补充协议》执行。

5.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费用。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产生的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采用专题协商方式与无害化处理中心商议,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强化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接入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县农业农村局明确专人负责全县无害化信息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对处理中心收集员的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监管;处理中心收集员作为病死畜禽收集的一线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病死畜禽的收集、拍照取证和信息填报工作。严格实行养殖场(户)及畜禽屠宰场病死畜禽报告、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六)构建运行和监管新机制

构建养殖场(户)、处理中心、保险公司和县农业农村局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大政策性保险宣传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投保数量,逐步推进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后,保险公司在确认理赔过程中,需养殖场(户)出具处理中心收集转运等相关证明,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督促养殖场落实好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监管执法。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严禁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违法处理的有效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运转。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用QQ群、微信群、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养殖场户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强化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将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列入县级预算,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资金使用工作,加强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七)强化信息报告。处理中心每月将我县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情况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资料收集汇总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上报州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

附件:各部门职责清单

附件:

各部门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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