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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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

幼儿园评估办法》的通知

黔教发〔2024〕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制度,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24年1月2日

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

根据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优化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各级示范幼儿园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全省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保教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集团化办园所属分园须单独评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幼有善育”为主线,强化政府善为、园所善治、家庭善引的三维发展目标,促进幼儿健康全面发展。

(二)坚持鲜明导向。坚持“硬件硬、软件优、质量高”导向,体现硬件要求“达标准”,软件提升“严要求”,办园水平“高质量”。

(三)坚持评建结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整体提升”的原则,充分发挥评估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以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促进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

(四)坚持多方参与。建立幼儿园自评、教育行政部门、评估专家、家社共同参与的评价方式,形成内外联动、各有侧重、相互促进、综合评估的良性评价机制。

(五)坚持社会效益。强化推动省级示范园服务全省教育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更好落实“幼有善育”,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三、评估内容

对照《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评估细则》),重点围绕办园方向、条件保障、教育过程、卫生保健、儿童发展、队伍建设、办园效益七个方面开展评估。

四、申报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办园;

(二)认真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严格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科学开展保教工作;

(三)原则上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幼儿园满两年;

(四)坚持示范带动,有效开展结对帮扶,推动帮扶园所保教质量同步提升;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师德师风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评估方式

以材料审查、实地评估、园长答辩等方式开展。实地评估将以现场考察为主、材料查阅为辅方式开展,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评估、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幼儿园发展情况和办园质量。鼓励幼儿园提供电子化资料备查,简化迎评资料。

六、评估程序

(一)幼儿园自评。幼儿园以园所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为重点,对照《评估细则》全面诊断、自查自纠,结合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拟定自评报告。自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县级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自评基础上进行实地评估,认定达标后按要求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市(州)级评估。各市(州)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估。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研判后,将达到省级示范园申报要求的幼儿园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未达要求的不得报送。

(四)省级评估。省教育厅每年4-6月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新申报省级示范园的须进行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通过后,次年进行第二次评估核查。申报升类的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评估、园长答辩、整改核查四个环节。

1.材料审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开展实地评估的论证意见,对不能参加当年实地评估的作详细说明。

2.实地评估。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申报园开展实地评估,重点核查办园条件、规划实施、师资队伍、一日活动、师幼互动、薄弱园帮扶等,并向申报园及主管教育部门反馈专家组初步评估意见,书面向省教育厅报告评估情况。

3.园长答辩。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园园长进行答辩评审,答辩内容结合材料审查和实地评估情况,重点阐述申报园办园理念、规划实施、办园行为、保教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步发展思路等。

4.整改核查。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教育厅将在一年内组织专家就整改情况进行第二次评估核查,核查情况将同第一次实地评估及园长答辩意见一并作为最后评估认定的依据。

(五)评估认定。评估结果经专家组评审、专家组长会议集体评议以及省教育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

七、复查工作

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开展复查。

(一)时间。认定两年后进行第一次复查,五年后进行第二次复查。复查可同升类评估同时进行。

(二)程序。

1.自评。已认定为省级示范园的认真对照《评估细则》及前次评估专家组意见,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自评报告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2.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当年在自评基础上,填写《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表》(以下简称《复查表》),自评报告和《复查表》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省教育厅。

3.复查。省教育厅以材料评审、实地评估的方式开展复查,提出复查结论。

八、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如下:

(一)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关于XXX幼儿园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升类评估)的请示》(含市<州>评估报告)。

(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表》。

(三)《XXX幼儿园关于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升类评估)自查报告》《XXX幼儿园关于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自查报告》。

九、结果认定

按照《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2023年版)》量化计分,总分为1000分。 

省级示范幼儿园(三类)需达850分及以上,其中教育过程和卫生保健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5%。复查总分达885分以上的,复查优秀通过。

省级示范幼儿园(二类)需达900分及以上,其中教育过程和卫生保健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90%。复查总分达925分以上的,复查优秀通过。

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需达950分及以上,其中教育过程和卫生保健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95%。复查总分达965分以上的,复查优秀通过。

十、评估不予通过及退出的情形

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生均公用经费和保教费未到位等情形之一的,评估不予通过。

幼儿园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降低其类别或取消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经研究需再次复查的,再次复查时间一般为评估后半年或一年。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分级分类评估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市(州)示范园、县级示范园等幼儿园等级评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2023年版)

2.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3.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表

附件1

附件2

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附件3

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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