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桐梓县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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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署,方便城镇既有住宅居民出行、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黔建房通〔2020〕73号)《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遵市住建发〔2021〕2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梓县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一、加装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二)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电梯加装处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

二、实施主体

(一)加装电梯按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为单位进行申请。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的全体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上述申请、资金筹集等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实施程序

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书面意见。加装电梯申请人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一点加装条件第(二)项的要求,充分征求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意见,根据表决情况,签订书面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筹集方案,工程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实际责任人或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三)资金筹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由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四)公示公开。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书和加装电梯方案(需包含效果图及总平面布置图),应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住宅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和异议人进行协商处理同意后按照程序申报加装电梯。

四、审批程序

(一)资料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书面协议(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向辖区村(社区)备案登记的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加装电梯的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3.效果图及总平面布置图。

4.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告知承诺制)。

5.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一式两份)。

6.安装单位安装资质(包括安装单位营业执照、电梯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书或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许可证书)。

7.电梯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明及型式试验报告等。

8.安装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证书及复印件。

9.安装合同及电梯安装施工方案。

10.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单位、人员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即可办理施工备案)。

11.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的住宅作结构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或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二)申请受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各部门(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现场登记收件。

2.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收件核对、登记申请材料后1日内转交各部门(单位)并联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局等)。

3.各部门(单位)接件后在1日内完成验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4.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收到回复情况后,在1日内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报建受理情况或领取《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局等部门(单位)承办人收齐申请材料后经过现场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各部门(单位)意见均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承办人员在收齐各部门意见后,综合有关材料作出决定,统一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桐梓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见书》。

2.申请人取得同意《桐梓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见书》后,施工前需到县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电梯监督检验事项,电梯安装完成后再办理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事项。

3.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经县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地勘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4.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需要增加用电、管线迁改等其它事项的,实施主体应向供电、管线等部门对接迁改。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工作职责,通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为民服务、属地管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工作。负责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局等部门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规划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工作。

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占用公共部位、市容市貌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受理业主加装电梯申请、核实业主意见征集情况、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

6.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各类管线管网单位: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管线的迁改等工作。

7.实施主体:全面履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加装电梯报审、质量、安全、验收、运营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加装光伏等新型能源性电梯由县工业能源局、县供电局对能源资源利用等审批取得后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建设。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则按照上级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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