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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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府办发〔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建成区市政道路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包含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施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负责市政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工程施工过程监管,收取市政道路占用费。

第六条 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对未经审批或不按照审批内容执行的,私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道路建设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场图片;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方案(含地下管网保护方案和交通疏解方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个人申报需提供(一)至(三)项,部门、企业申报提供(一)至(六)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市政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不符合年度建设计划的,未取得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

(三)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如实提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等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应立即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在占用、挖掘市政道路许可期限内未完成建设的,申请人应在许可到期前2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以准予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收取道路占用费。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减免道路占用费的,可以减免占用费。

第四章  施工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占用、挖掘的被许可人,应遵循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公示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按许可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报小占大;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应在许可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

(六)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3日,通过本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一)除夜间施工白天恢复的之外,车行道占用或挖掘的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

(二)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

(三)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100米或者在人行道超过1000米的;

(四)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

(五)在公交总站、公路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

第十七条 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竣工,或占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占用、挖掘许可证已变更、撤回、撤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报请许可部门验收前,按照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负责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规范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平整,修复被移动或者损坏的交通设施、公交设施、路内停车场设施、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恢复道路安全、畅通。被许可人不自行清理、修复的,由许可部门组织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竣工验收,申请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应通知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待路面恢复完成后,由申请人向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工程质保期内,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工程质保期不小于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许可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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