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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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办函〔202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锦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黎从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用足用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筹集资金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最大限度发挥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锦屏新未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二)依法依规,挖掘资源。对符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要求的地块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完成摸底统计,图斑合规性和影像真实性通过审查后交技术服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参照全省及周边县(市)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合理制定全县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结合村庄规划拟采取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根据最新编制的《锦屏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含过渡期实施方案),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废弃矿山等若干地块和拟用于搬迁安置的地块、城镇开发建设的地块(即留用地块)以及节余指标流转后的易地建新地块等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耕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目的,提高耕地有效面积及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与城市的“级差地租”,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积极筹措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一)争取更多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生产任务。以锦屏县被列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契机,依据全县资源分成状况、资金保障能力及“十四五”时期粤黔东西部协作有关要求,积极深入摸底、挖掘农村拆旧复垦潜力,争取更多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

(二)做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跨县调剂生产任务。在完成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生产任务基础上,最大限度积极向省、州申请省域调剂指标任务,进一步做活省内市场,创造更多收益用于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摸清资源家底。对“二调”和“三调”汇交数据库农村建设用地图斑内无人居住的危房、闲置房、“两违”拆除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房、废弃老旧房、废弃粮仓、棚圈、柴草房和房前屋后的残垣断壁及废弃的矿山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完成拆旧复垦资源统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拆旧区图斑的合规性及影像真实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拆迁对象的政策宣传及思想动员工作。

(二)妥善解决拆迁对象安置用地指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拆迁户的安置地块列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引导拆迁户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要求进行房屋建设,老、旧房屋拆除后符合“一户一宅”需重新选址新建的优先安排拆迁户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方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三)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图斑内建(构)筑物及空闲地补偿标准

(1)图斑内农村自建房、废旧粮仓、厕所、柴草棚、圈舍补偿标准按建(构)筑物实际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材料由原使用者自行处置,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费用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复垦后的土地退还原所有者管理使用。

(2)图斑内的空闲地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土地复垦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复垦费用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复垦后的土地退还原所有者管理使用。

2.废弃矿山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实际占地面积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材料由原使用者自行处置,空地按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拆除和土地复垦费用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复垦后土地退还原所有者管理使用。

3.高清影像图上能判别有明显建(构)筑物但外业调查时建(构)筑物已经拆除且图斑合规性和影像真实性能通过上级审查的,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按(1)(2)项标准给予拆迁对象补偿,不再另行补偿拆迁对象在拆迁和复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未完成土地复垦的由施工单位完成。

4.后期管护费补偿标准。增减挂钩项目复垦耕地地块后期管护期为5年,管护费用水田每亩600元/年、旱地每亩400元/年拨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安排给复垦耕地具体培肥管护责任人。管护期内,因管护不当,新增耕地指标被核减的,由乡镇负责组织整改。

5.激发增减挂钩指标生产积极性。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同时,按照各乡镇指标生产完成数量(通过验收、变更并备案入库的),实行资金奖励,其中:乡级1000元/亩、村级1000元/亩。

(四)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复绿,质量要求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黔国土资发﹝2019﹞139号)、《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2)等规定执行。节余指标跨省调剂项目必须复垦成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水田、旱地),复垦完成后必须种植符合国土变更条件的农作物,质量要求为:复垦水田覆土厚度≥60cm,复垦旱地(土)覆土厚度≥50cm,砾石含量≤10%;增减挂钩省域内跨县调剂项目和本县自用项目除可以复垦为耕地外,也可复垦为林地、园地或草地,根据不同树种、草种,具有合理的种植密度和成活率,其植树种草需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要求。质量要求为:复垦为林地覆土厚度≥30cm,砾石含量≤50%,复垦为园地覆土厚度≥50cm,砾石含量≤30%,复垦牧草地覆土厚度≥20cm,砾石含量≤30%。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统筹推进,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工作,强化政策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地块的思想动员、安全施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负责落实拆旧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兑现工作,保障复垦耕地的后续耕种及管护,并协助做好拆旧区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初验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拆旧地块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组织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复垦安置方案,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开展实施地块的土地变更、验收、系统备案和节余指标入库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对项目立项备案进行指导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复垦质量的技术指导,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水务局: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复垦区水利工程的审查和指导,参与项目的验收、复核、抽查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复垦的验收、复核、抽查监督等工作。

锦屏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成果送审、资金筹措、工程建设招标、组织项目实施、资料收集、申请验收、结余指标出让等工作。

(二)加强收益管理。锦屏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出让结余指标的收益,扣除建设成本费,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管理,县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接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要严格资金的审批、使用,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各乡镇的统筹指导,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拆旧复垦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跟踪督查各项目区的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实施项目,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自印发该文件之日起,不再执行《锦屏县2021-2023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项目工作实施方案》(锦府办函〔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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