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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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市农发〔2023〕11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农业农村局,新蒲新区农业农村局, 局属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农业财政项目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0〕242号)规定,结合遵义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农业农村部门归口管理的农业财政专项、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以及上级授权管理的农业财

政项目。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

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和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 农业财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财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财政项目的管理。所有农业财政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实行领导小组下的部门管理负责制,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归口负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编制本辖区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农业财政项目

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建立后,项目申报原则上从储备库中优

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农业财政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和家庭

农场等均可申报农业财政投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农业产业政策、产

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申报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表、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

行审核,审核后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的单位或部门申报。

申报国家、省级项目需市级推荐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的

单位或部门审核后再行文上报。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时要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

重点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应向局分管或主要领导汇报。由市级评审、批复的项目,经领导同意后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主管单位或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下达批复。重大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高的项目,可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主管单位或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农业财政项目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

定程序申报的;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粗放混乱的;

(五)申报主体有失信记录的;

(六)以往实施的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未通过验收

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项目管理情况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批复方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和建设时限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地方政府或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是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

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原则,报原批复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对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停

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

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及竣工验收制等。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对归口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汇总上

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典型经验和成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直接投资的农业项目建设负

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

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批复方案、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宣传活动等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档案应认真梳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项目档案整理完毕应

及时交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要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合理,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内容。资金支付除农民工工资外,原则上杜绝现金支付。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出具真实、可靠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农业财政项目严禁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施工承包单位要建

立用工管理台账情况,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开展用工实名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项目监管单位对工序复杂、技术标准高、

投资额度大的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所实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好项目移交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主体或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发挥作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明文规定直接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补助类项目不需验收外,农业财政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对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本级有关单位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审批单位进行验收。对工程量大、技术标准高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复核或验

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批复单位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竣工验收:

(一)完成批复下达的各项建设内容,并撰写完成项目总结;

(二)项目建设质量符合项目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要求;

(三)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

(四)各种财务资料、文件档案等齐全;

(五)项目验收要求完成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含资金管理和使用总结)、县(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复核报告)、项目申报(来源)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资金指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设计图、竣工图、政府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片)资料、财务资料、项目

竣工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执行分级负责制。财政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市级组织验收,财政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后报市级、省级备案。需省级以上验收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提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复核验收,复核验收通过后,将复核验收通过的项目提交省农业农村厅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坚持“谁主管谁监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全流程中,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发生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定的情况,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21年8月6日印发的《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政策性投资的农业项目可参照本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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