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分区
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
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开展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贵州省开展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推动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围绕“盘活扩大资源资产、放活理顺经营机制、激活提升综合效益”目标,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国有林场特点的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机制、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有林场良好的生态优势,推动绿水青山更好地转化为金山银山,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贡献国有林场力量。
二、试点期限及范围
自2024年初至2025年底,在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黔西南州普晴国有林场、从江县国有林场四个国有林场开展首批试点改革工作。试点期间,试点国有林场暂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本轮试点改革不涉及试点国有林场离退休职工。鼓励其他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国有林场适时按程序参与试点改革。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资源资产清理。试点国有林场对场内的各类国有资源资产进行盘点,重点对符合经营利用需求的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空余房屋(含管护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全面建立资源资产台账,完善权属手续。(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从江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
(二)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在保持国有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林业企业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大力发展场外造林,扩大国有森林资源总量。支持试点国有林场调减公益林比重,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促进森林质量提升。支持试点国有林场大力发展木本油料、种苗花卉、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业态,积极与中央企业、省内外重点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优强企业开展合作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层次,全力盘活资源资产,增加经营收入。(牵头单位:省林业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试点国有林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状况和经营条件,确定合适的经营主体。试点国有林场可以自行开展经营,也可以面向市场引入经营主体合作经营。试点国有林场与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的,要处理好与经营主体的关系,明确收益方式和比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以森林资源参股试点国有林场开展联合经营、委托经营,支持试点国有林场收储农户分散林权,推动集体林规模化经营。(牵头单位:省林业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统筹试点单位保障。试点期间,保持试点国有林场在职职工工资待遇不降低。试点国有林场要对本单位各项年度资金进行全面盘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试点国有林场在职职工超额绩效工资暂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原则上由试点国有林场统筹单位资金等非财政拨款收入予以保障;若在职职工当年超额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超额绩效平均水平,由同级财政予以补齐。除超额绩效工资外的其他经费暂维持原渠道和原保障政策。(牵头单位:省林业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探索经营性收入激励分配。调整试点国有林场考核评价指标。试点国有林场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经营性收入在扣除各类必要开支后仍有盈余的,探索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主要用于职工激励,具体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牵头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优化内部考核激励。试点国有林场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将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自主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量挂钩,实行优绩优酬,多劳多得。试点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具体比例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国有林场经营情况按年度确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不高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牵头单位:省林业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国有林场应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试点方案经林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会议半数以上同意后,报主管单位备案。其中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的试点方案由省林业局批复;黔西南州普晴国有林场的试点方案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批复,报省林业局备案;从江县国有林场原试点方案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修订完善,经从江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林业局备案。试点方案中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有序推进试点。2024年2月正式启动试点,试点国有林场应按照试点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定期研究调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重大事项由省林业局汇总梳理后,及时提请省委深改委研究。
(三)开展总结评估。试点国有林场应于2024年底开展阶段性总结,2025年底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评估情况报送省林业局和同级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创造条件,密切沟通协作,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宽松环境。
(二)强化资源资产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监管力度,建立国有林场国有资源资产监管权力和职责清单,坚决杜绝并严肃处理借“试点”之名私分国有资产、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扶持林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试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试点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有效解决人员老化和“人难进、留不住”等问题。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试点国有林场支持,拓宽生产经营融资渠道。
(四)加强评估和成果应用。省林业局、省委改革办要加强试点工作统筹调度,牵头制定试点考核评估办法,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期结束后,根据发展成果和职工意愿等情况明确试点国有林场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者回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