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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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紫云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紫府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紫云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云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其中: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是指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代表县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即县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所属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中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合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融资决策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职责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所出资企业融资事项管理,结合监管实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完善企业融资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二)完善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管控”。

(三)核准所出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相匹配。

(四)督促所出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如期偿付资金本息。

(五)指导所出资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每年3月底以前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调增幅度超过10%的,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

(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企业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债务风险。

(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可与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一并上报。

(六)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应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要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防止有息债务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八条 企业在开展融资工作过程中按以下决策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融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从严审批。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开展融资事项,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融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内的全体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九条 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流程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融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企业不得违规支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居间费用,变相提高综合融资成本。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县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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