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政府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雷公山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防灭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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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雷山县人民政府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印发雷公山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防灭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雷府函〔2023〕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科、室、站:

《雷公山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防灭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雷山县人民政府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雷公山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防灭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雷山县境内)森林火灾,保障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生态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所辖区域。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根据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地域 环境,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副县长、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共同担任双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防火科科长担任副组长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科技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

第五条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护林员值班守卡、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八)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40人以上专业或志愿森林消防队伍、行政村建立20人以上志愿森林消防队伍。

第七条 建立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定期协商工作机制。成立雷山县人民政府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定期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森林防火重要事项进行会商和研判,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问题、防范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严防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第八条 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乡 (镇)人民政府应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职责,同时落实好干部包村、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驻村(寨)干部包片,护林员网格化包山头地块,特别是针对田土集中区、坟墓集中区搞好隐患排查,落实包保责任,确保包保责任人熟知田土、坟墓、山林所有者(管理者)的情况,并与所有人(管理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做到山有人管、路有人巡、卡点有人守、责有人担。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职责,扎实开展“四个一”敲门行动,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各种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条 构建“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模

式,以天保护林员为组长,生态护林员为组员,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共同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和实战演练。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严格落实好包片林政员与“村两委”共同对护林员开展考核工作,对不履行护林员岗位职责的人员,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进行解聘、改聘。

第十一条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管辖区域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所在地及林地边缘200米内的森林防火区为常年禁火区。

第十二条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常年禁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坎、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坯、烧炭;

(四)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的缓冲区和核心区一律禁止审批用火,区内村民确实需要必须在实验区生产性用火的,需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备案。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进入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各管理站(场)应当联合在主要入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村民委员会必须组织护林员并带头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被监护人所在行政村民委员会应与监护人签订包保责任状。

第十六条 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护区内乡(镇)、村要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及时出击,快速扑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区内森林火灾都应及时报告当地“村两委”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消防救援队伍、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火灾扑救人员生命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采伐火烧木,待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后,由所在山主提出申请,经村委审核并经所属管理站现场踏查,经属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政科审核,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第十九条 严厉打击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大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违规野外用火宣传警示教育,提升群众法治观念和防火自觉意识。违规野外用火或造成森林火灾,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隐瞒灾情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雷山县人民政府、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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