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平府办发〔2023〕31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平塘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平塘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及其所属设施和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连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乡(镇)、主要旅游景区、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路线编码由大写字母 X 开头。
乡道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为乡(镇、街 道)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街道)之间、 乡(镇、街道)与外部联络的公路,路线编码由大写字母Y开头。
村道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除乡道及乡道以上 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线编码由大写字母C开头。
组道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连接组与组之间不属于村道及村道以上的公路,路线编码由大写字母 W开头。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分为预防、修复、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日常养护指为维护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而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进行局部维修、清理和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县为主体、分级负责、行 业指导、群管群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全面统筹抓好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一步巩固提升“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负责清理和下发责任权力清单,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组道乡村管”的原则,组织县交通建设养护发展中心、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新提等未移交省道、县道的安全、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和组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乡道、村道、组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划、管理工 作;组织领导、督促、考核村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组道公路的安全、养护管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组织沿线受益村民采取投工投劳、“一事一议”、 村规民约、社会及民间投资等各种形式和多种方式开展村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专款专用、绩效考核” 的原则,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落实到位。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投劳养护农村公路。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宜采用自动化检测方式开展,农村公路检测条件受限的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可采用人工调查方式,并逐步向自动化检测过渡。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 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 街道)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 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责成使用方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的管理责任单位、养护单位(个人)及监督电话进行公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 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8日印发的《平塘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