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汇川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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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汇川区“人口健康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汇府办发〔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汇川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遵义市汇川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时期计划生育和卫生健康工作,聚焦重点人群生育关怀与支持、计生家庭扶助、家庭健康促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四大主题,充分发挥人口健康基金的作用,特制定、调整、优化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汇川区内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存储管理

第三条 汇川区“人口健康基金”来源(以下简称“基金”):

(一)区人民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经费捐赠注入。

(二)倡导、动员一切热心公益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捐赠注入。

第四条 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为汇川区“基金”存储管理的唯一法定账户。所有捐款统一开具由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提供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捐赠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

第五条 遵义市汇川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区计生协”)负责“基金”筹集、使用、申报、发放及报账等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由区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根据镇(街)上报情况,按照规定向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突发情况由“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召开临时会议审批、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审批“基金”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社区)计生协”)领取汇川区“基金”扶助对象相关申报表,连同本人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镇(街)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镇(街)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以村(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或政策内二孩其中一个子女(或两个)伤残以该子女持有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照3张,一并交到村(社区)计生协。

(二)村(社区)计生协审查。村(社区)计生协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无异议,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一并上报镇(街)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镇(街)计生协”)。

(三)镇(街)计生协审批、公示。各镇(街)计生协对村(社区)计生协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返回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镇(街)计生协公章上报区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办公室。

(四)区审查、认定。区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根据各镇(街)上报情况,开展审查、认定,面向社会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及相关申报材料报经遵义市计划生育协会初审合格并向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申报,根据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情况进行发放,遇特殊紧急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进行发放。

第四章  基金救助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救助对象范围、条件:

(一)计划生育家庭出生缺陷、伤残子女的救助;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父母发生意外死亡的救助;

(三)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女孩或父母发生意外死亡的救助;

(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的救助;

(五)贫困家庭助孕和孕产妇危重症的救助;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或协会会员的救助。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出生缺陷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后,按种类分别进行一次性救助:1.唇腭裂1000元;2.先天性心脏病3000元;3.先天性儿童脑瘫5000元;4.儿童尿道下裂2000元;5.先天性白内障2000元。属于子女伤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级5000元、二级4000元、三级3000元救助。

(二)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0元;独生子女除就读学生外年龄未满18周岁,父或母死亡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给予50000元的生活救助。

(三)在两女绝育户家庭中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0元;两女除就读学生外年龄均未满18周岁,父或母死亡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0元。

(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中子女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录取的一次性资助助学金5000元。 

(五)贫困家庭助孕治疗一次性资助生活补助2000元,贫困家庭孕产妇危重症住院治疗一次性资助生活补助3000元。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由各镇(街)计生协上报,经区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研究后,根据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特困家庭需实施危房改造或修建或因特大疾病导致的重度困难户等,经区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计生协专职副会长任副组长,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计生协秘书长为成员的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成员适时调整)。基金使用监管审核小组设办公室在区计生协,区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负责办公室具体事务。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对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扶助和援助的具体意见,负责救助金的发放等事务。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公开,基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各镇(街)、村(社区)计生协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建立汇川区“基金”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计生协备案,同时录入微机管理。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基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基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汇川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遵义市汇川区“幸福家庭·生育关怀·出生缺陷救治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汇府办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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