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秀区督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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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秀区督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西府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服务中心,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秀区督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西秀区督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受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并按规定对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督政和督学工作。

第三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西秀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由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西秀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按照督学工作要求,建立督学数据库,并完善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第六条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

(八)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九)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十)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督学的权责

第九条 督学受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按要求对所负责的责任区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及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一条 督学由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撰写督导报告并向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督学在参加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的专项督导、常规督导、综合督导,及在对责任区开展督导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

第十六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督学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

(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四)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五)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六)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七)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督学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督学管理办法和责任督学管理办法,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一年一次考核的原则,主要由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督学对照考核内容,结合履职情况进行自评。

(二)学校评价。责任学校围绕考核内容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区级评价。西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考核内容对督学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四)综合评价。个人自评、学校评价、区级评价分别以百分制计算,并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综合得分=个人评价分×20%+学校评价分×30%+区级评价分×50%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履职情况、结果处理、任务完成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价指标得分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不作为唯一依据,但得分在90分以下(不包含90分)的不得评为优秀,得分60分以下(不包含60分)的评为不称职。每年考核为优秀的名额控制在考核对象总数10%左右,若90分以上(不包含90分)超过优秀控制名额,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优秀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2.未履行好督导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贻误督导工作的;或者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违反工作纪律,谋取私利,干扰被督导学校正常工作的;

4.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上报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

5.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6.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三)考核结果作为督学工作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督学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督学应按程序报西秀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优秀督学与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上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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