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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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发〔2023〕3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 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及工作目标

重点在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辖区、成熟的工业园区及学校等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期间(到 2025 年),计划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691 套以上,有效解决全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3 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21 套;2024 年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50 套,2025 年计划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220 套。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易地搬迁新增人口、退役军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三都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 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使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同区域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由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靠近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教育、卫健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统筹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教育、卫健、园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租住,租赁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七)运营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原则上为 10 年,期满后可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县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 7%提高到 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责任部门及参建单位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强化部门联动。住建、发改、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查考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是“民生保障类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水平”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该项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督办内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通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作推进情况,通报情况抄送县考核办、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作为单位年终考核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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