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城镇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
《锦屏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锦屏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等精神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且实际租房居住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包括:
(一)本县城镇居民家庭;
(二)新就业人员;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农村进城就业人员;
(五)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六)生态移民、易地搬迁新增人口家庭;
(七)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
(八)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解决住房保障情况的家庭。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且每户不超过60㎡,每月补贴标准为6元/㎡,1人户每月补贴金额为150元,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当租赁房屋租金低于应补贴金额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数额发放。
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要件材料
第七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锦屏县城镇常住居民,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租房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人员、因离婚在本县失去房屋(法院判决满1年,协议离婚满2年)的人员可以独立申请,在同一户口本上,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符合的对象可以独立申请;
(二)在锦屏县城镇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以内,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危房面积不计入家庭自有建筑面积;
(三)申请家庭无商业性质房产;
(四)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保障线标准以内;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均无价值10万元(登记备案价格)以上车辆;
(六)申请人家庭无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有多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就业(创业)人员(毕业未满5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就业(创业)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提供创业证明;
(二)新就业(创业)人员及其实际租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就业(创业)所属城镇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
(三)新就业(创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范围内无商业性质房产。
第九条 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城镇稳定工作1年以上;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连续在城镇就业半年以上;申请人为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生态移民家庭、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需出具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区域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且在锦屏县城镇实际租房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危房面积不计入家庭自有建筑面积;
(三)申请家庭无商业性质房产;
(四)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保障线标准以内;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均无10万元(登记备案价格)以上车辆;
(六)申请人家庭无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有多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人员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一)集中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三)未在锦屏县范围内租房居住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旧城改造对象、征地拆迁对象并享受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20万元以上的;
(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和实际生活,且居住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借住或寄住未实际租房的;
(七)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转让、出售原住房时间不满1年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规范填写的《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户口册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社区或用人单位核实确认的“房屋租赁协议”(含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四)租住房屋门牌号下申请家庭成员合影一张,室内卧室设施照片一张(两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另需提交劳动合同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村进城流动商贩提供市政管理部门证明或租住房屋所辖社区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表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申请表信息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如户口册材料无法确定婚姻情况以及与共同申请人关系情况,需提供婚姻状况和与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锦屏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或到县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过程中社区或相关部门认为需调查确认事项,申请人需配合开展调查相关工作;
(二)申请人将填写好的《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向现居住房屋所属社区(或用人单位)申请,并在承诺事项中签字按手印,受理社区(或用人单位)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信息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初审时注意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将初审、公示合格材料交户口所在地或租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申请人将审查合格材料交县政务中心服务窗口,书面委托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到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信息审查;
(五)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合格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信息进行5天的集中公示,公示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各主要街道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举报;
(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汇总报民政部门审查其收入和是否享受低保等情况,按规定开展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后续相关工作,对未通过审核的,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具体原因。
第五章 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社保卡卡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自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当月起计算,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第十五条 保障家庭人口、住房、财产、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申请信息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自下一季度起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年度审核,要求当前取得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填写《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复审申报表》,租赁房屋所属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县车辆管理、县市监、县民政部门,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工作,对合格的保障家庭,继续保障,对超出保障条件的,停止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将其欺骗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租赁房屋应当按相关规定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府办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