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高开管办发〔2023〕10号
管委会各处(室、中心),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厂房资源节约利用水平,规范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加快高新区产业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政府直接建设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标准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配套办公及科技研发使用。
第三条 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经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由业主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厂房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组织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房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高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职;负责对运营机构厂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厂房维护维修支出的财务监督工作。
(二)招商引资处负责高新区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招商准入进行审核,负责对商贸企业的监管,对招商引资商贸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三)产业发展处负责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负责牵头核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企业服务处统筹监管标准厂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厂房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业主单位和运营机构做好厂房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负责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负责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平台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产业发展处、招商引资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标准厂房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五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规划。属于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标准厂房。
(二)企业在高新区登记注册,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高新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五)与运营机构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与运营机构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企业依法办理正常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完成项目立项或备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等相关审查。
第七条 建立手续代办、协办制度,由企业服务处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以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企业再与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厂房租金标准。厂房租金由运营机构对厂房单价进行评估,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厂房租金管理。厂房租金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每季度向入驻单位收取。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由运营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标准厂房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后报企业服务处和运营机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因企业使用不当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企业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二)企业在标准厂房使用过程中发现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运营机构,并做好避险措施。未及时通知和未做好避险措施造成相应后果的,由企业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三)园区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四)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运营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水、电、气、通信、物业等收费管理。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物业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存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企业)使用且存在公共能耗费的,由运营机构统一收取公众能耗费后按照使用比例分摊至各入驻企业,入驻企业须按照分摊比例按时足额支付给运营机构,逾期未支付的,运营机构可停止提供相应服务。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擅自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企业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运营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和入驻企业各司其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其他经营活动。利用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置广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申报,经企业服务处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运营机构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营机构提出清退意见,商贸类企业经招商引资处、工业企业经产业发展处核实,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运营机构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完成约定指标,且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的。
(二)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的。
(四)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的。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大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第二十一条 清退企业程序
(一)约谈企业:由企业服务处牵头,园区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厂房业主单位对相关企业情况进行核实,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约谈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整改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企业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原《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红开区管办通〔201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