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高开管办发〔2023〕9号
管委会各处(室、中心),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遵府发〔2019〕12号)及《红花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遵红府办发〔2022〕7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辖区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括湘江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湘江工业园区公租房二期、湘江工业园区公租房三期、湘江工业园区公租房四期及金华片区公租房。
第三条 高新区企业服务处具体负责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受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企业服务处负责公租房日常工作推进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审核高新区内企业职工及其他有住房需求就业人员申请;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创业高校毕业生是否在高新区内创业;新就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的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现有住房是否满足保障条件。
第二章 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为高新区范围内企业无房职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就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的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其他有住房需求就业人员。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稳定就业无房职工(含高新区内企业无房职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有住房需求就业人员
1.在高新区内长期就业或创业并建立有属地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或属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2.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3.在遵义市中心城区无产权住房或在遵义市中心城区(含直系亲属)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因年老(70岁以上)或残疾致生活自理障碍且无共同申请人的,不能申请;五保户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
1.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医院、学校就业并建立有稳定社会保障关系。
2.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3.在遵义市中心城区无产权住房或在遵义市中心城区(含直系亲属)的私有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高新区内企业无房职工
1.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服务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入住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新就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
1.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将申请资料报企业服务处。
3.企业服务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入住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2.科学技术处对是否为辖区内创业人员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及资料报企业服务处受理。
3.企业服务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入住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有住房需求就业人员
1.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服务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入住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高新区内企业无房职工
1.书面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5.申请人承诺书;6.申请人无房证明;7.营业执照复印件;8.其他资料(如社保缴费证明)。
(二)新就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住房困难职工、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
1.书面申请;2.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无房证明;5.申请人承诺书;6.其他资料(如社保缴费证明)。
(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书面申请;2.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无房证明;5.申请人承诺书;6.其他资料(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四)其他有住房需求的就业人员
1.书面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无房证明;5.收入证明材料;6.申请人承诺书;7.其他资料(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第三章 公租房租赁标准
第九条 入住及租金缴纳
(一)入住条件
1.企业服务处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个人或单位开具入住通知书,相关申请档案移交运营机构。
2.运营机构凭入住通知书向承租人分配公租房,并按照程序办理入住。
3.承租家庭、个人或单位入住公租房前,需与运营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入住成员应与公租房申请材料中所列共同申请人员一致。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调整应由运营机构向政府定价部门按定价程序申请后实施。
(三)租金缴纳
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按合同约定向运营机构交纳租金。运营机构将所收取公租房租金上缴至区财政,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章 公租房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缴入区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和运营管理费,按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一事一议”报政府审批。
公租房小区由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维护,相关物业服务由运营机构负责或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申请人档案由运营机构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制度。
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1.将承租公租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提供虚假劳动关系等资料取得承租房的;
6.未经允许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7.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由企业服务处牵头,公租房运营机构配合,每年开展公租房租赁情况抽查,对不符合租赁资格的承租人,书面告知其退出公租房。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实现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 企业服务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租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租公租房的,由企业服务处取消其租赁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居住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原《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红开区管办通〔2019〕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