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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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播州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播府办函〔2023〕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

《遵义市播州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遵义市播州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安全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文件精神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播州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闲置资源和新建设施,构建主客共享文化,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建筑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应当依照其他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经营民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经营用房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当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符合合法建筑及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二)民宿经营用房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民宿消防安全标准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宿属自建房的,应当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具备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四)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

(五)民宿经营用房及主要附属设施室内外装修与用材,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卫生条件,食品来源、加工、销售等应符合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六)民宿建筑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并应当避开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高风险区域;

(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开展民宿经营活动;

(八)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九)利用文物建筑开设民宿应当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十一)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证照办理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证照;提供餐饮、食品销售、旅游商品销售、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积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经营者,在确保房屋具备民宿安全经营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指定的手机APP。

第八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相关部门办理民宿证照注销手续。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九条 民宿正式营业一年以上,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和重大有效投诉,可自愿向文化旅游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民宿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应当向省、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等级旅游民宿。

第十一条 已评定等级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经督促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相应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健康检查;

(二)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三)民宿应当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手机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和访客制度;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

1.民宿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民宿应当有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应当及时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

4.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7.应当按有关防疫规定配备基本物资,严格落实并执行相关防疫政策。

第十三条 加强民宿经营管理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指导民宿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区文化旅游局:做好民宿政策引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并指导镇(乡、街道)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申报、民宿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民宿价格监测,指导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科学制定价格。

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和指导各镇(乡、街道)办理民宿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协助和指导镇(乡、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属地镇(乡、街道)抓好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其他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负责审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旅馆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做好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镇(乡、街道)将民宿经营者和单位纳入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同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将民宿经营者和单位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审查;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识、标牌、标线、防护栏建设,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房屋建设报批报建;负责民宿房屋建设、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属地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民宿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第十六条 经营民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信息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

(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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