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方府通〔2023〕12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项目向经开区有序集聚,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内政府修建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导下,由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经开区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经开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房内装修建设、租金收取、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进入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经开区产业布局的招商引资企业或小微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
二、企业必须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及时到大方县市场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大方税务局(大方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完成新公司登记注册,且及时做好发改备案手续或行政许可(审批)。
三、必须执行国家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政策,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标排放,达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经开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合同约定及经济开发区制定的退出机制。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六条 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入驻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 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含: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一)已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由经开区投促局根据大方县人民政府与单位或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拟定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并送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签订;
(二)未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就申请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须提交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考察、事前评估、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确认单位或企业可入驻后,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
第九条 由经开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协助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卫生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一)租赁整栋四层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的,租金为4.5元/㎡/月。非整栋租赁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的,租金按照租赁层数,按照底层6元/㎡/月,第二层按5元/㎡/月,第三层按4元/㎡/月,第四层按3元/㎡/月计收。
(二)整栋租赁钢结构厂房的,租金为4元/㎡/月。非整栋租赁钢结构厂房的,按照租赁层数,租金按照底层5.3元/㎡/月,第二层按4元/㎡/月,第三层按2.7元/㎡/月(钢结构厂房整栋只有一层的,按5.3元/㎡/月收取)。
(三)承租方入驻时先一次性交纳6个月以上的租金,以后至少每半年收取一次,租金计收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承租方项目投产后在一个年度内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投产、年产值、就业、税收等相关指标的情况下,按先支付后奖励的原则享受该年度免租政策,可连续或累计享受三年免租政策,达不到约定免租条件的,据实全额交纳租金。所有统计指标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厂区卫生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2元/㎡/月,与厂房租金同步缴纳。
第五章 租用行为规定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厂房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私自扩建厂房,确需扩建或增设附属设施及扩建厂房的,须提交扩建(建设)方案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再行建设,书面申请交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厂房造成损坏,需按损毁部分进行恢复所需资金进行赔偿。若对厂房的损毁破坏至无法修复,依法按照第三方评估价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若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承租方可带走其生产及办公设备,生产经营期间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等产生的费用经开区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四条 承租方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承租方由于客观原因需终止合同的,需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承租方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所做广告宣传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制作投放。
第十七条 承租方入驻标准化厂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化厂房;
(二)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建筑物;
(三)在厂房内设立生活区、娱乐区;
(四)企业从事租赁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标准化厂房的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 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租赁期内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九条 标准化厂房区域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经开区负责。
第二十条 标准化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非承租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经开区负责修复。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污水管网等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开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准化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一)签约后1个月内不进行厂房装修或设备安装的。
(二)超过合同约定投产时间未投产的。
(三)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化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化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利用标准化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因以上原因或期满不再续租退出标准化厂房,承租方在一个月内搬出,且补齐所欠厂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已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但还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起租期从入驻之日起计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经开区管委会将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租金及相关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1日起执行,由大方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方府通〔202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租金均按照本办法租金收取标准执行。
附件:项目入驻申请报告(模板)
附件
项目入驻申请
(模板)
贵州大方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原经营生产地址(或系新创办企业地址):
,公司名称:
注册资金: 元,法人代表: (姓名),主要从事 生产经营,由于
原因,申请入驻贵州大方经济经开区。现将项目申请入驻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我公司拟租赁贵州大方经济经开区 产业区园 栋厂房 层建筑面积 ㎡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 。
二、我公司当前产值(销售收入) 万元,纳税 万元。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万元,建设 条生产线,项目入驻正式投产达产后将在年产值达到 万元,年纳税额 万元,将解决就业 人/次。
三、我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开区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生产经营,如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停产或间歇性生产超过3个月,将在规定时间之内无条件退出该租赁厂房,并缴纳从入驻该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到退出之日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搬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申请企业(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