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医学科研 联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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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医学科研

联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科字〔2023〕5号

各县(市)工科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4日

黔西南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指示,聚焦“康养胜地、人文兴义”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州委州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要求,特设立黔西南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以下简称“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旨在提高我州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搭建促进医学科研发展的开放公益平台,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对医学科研项目提供资助,鼓励州内科研人员围绕全州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方面、重点任务,高效实施系列科研项目,发展医学新理念、开拓研究新领域、攻克技术新难关、转化科技成果,产生一批对临床诊疗和卫生健康质量具有提升作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助推医疗与科研协同发展,推动我州医学科研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是州科技局、州卫健局认可的州级科研项目及获得国家级医疗科研项目立项的项目,作为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补充,遵循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面向全州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予以资助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成果管理、经费筹集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在州科技局设立州医学科研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六条 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资金来源:州医学科研专项资金专户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出资比例实行一年一议。出资额由州卫健局商自愿出资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进行出资,同时鼓励其他资金注入以及社会资金捐赠等。州级财政按照每年20%的比例匹配州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州医学科研联合重点项目。

第七条 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10-3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

获得国家级医疗科研项目立项的实行“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第八条 项目参照《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号)《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黔西南科字〔2023〕4号)规定管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州科技局、州卫健局负责对实施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围绕项目效率及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开展满意度调查。

(一)项目效率: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是否按照计划完成,专项补助资金是否拨付到位;项目的完成质量情况,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具体问题分析。

(二)项目效益: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带动医院自身投入科技研发的作用方面,带动相关学科人才培养作用方面,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

(三)满意度调查:项目承担单位、服务对象等的满意度调查情况。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立项审批、课题任务书签订五个环节。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根据黔西南州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州科技局、州卫健局共同组织编制申报指南并征求各方意见,明确项目支持方向、重点学科、申报条件及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在线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所报送的纸质材料原则上不超过一式四份。由州科技局、州卫健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州科技局、州卫健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和学科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参评的州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立项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时进行。评审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和经费预算评审报告书。

第十四条 立项审批:州科技局、州卫健局根据评审意见书和预算评审报告书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批准的项目在州科技局、州卫健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公示期间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州科技局、州卫健局、州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下达文件。

第十五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文件下达30日内,由州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州卫健局(丙方)签订《黔西南州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任务书的,应主动向州科技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再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州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超出任务书实施期限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预算科目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进行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州科技局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任务书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州科技局备案并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按原渠道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向州科技局、州卫健局报送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州科技局、州卫健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开展不低于1次中期检查,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州科技局按程序拨付剩余的项目经费。

(二)一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向州科技局、州卫健局报送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州科技局、州卫健局抽查。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州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款拨付、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公开通报批评、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时限内(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书面向州科技局提出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州科技局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超出任务书约定验收期限提交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将验收资料及《承诺函》报州科技局,并按文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州卫健局、州科技局负责技术、财务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8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0%;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设立黔西南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对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领导小组由州科技局、州卫健局、州财政局、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组成。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卫健局、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科技局,负责州医学科研联合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州科技局、州卫健局介入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项目进度、成效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指导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合规使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州财政局负责开设州医学科研专项资金账户及重点项目的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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