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星关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23〕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城市更新提质,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2-2025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其中,2023年启动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61套(间),2024年启动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39套(间),2025年启动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00套(间)。根据市场和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年度实施计划。
三、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凡在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七星关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三)租金标准。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根据市场情况灵活确定租金评估频次。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租赁时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五)参与方式。坚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多渠道供给。
(六)职住平衡。科学确定2022-2025年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方式,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满足入住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供需匹配、职住平衡。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2.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3.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鼓励在新建商品住宅中,按照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建成后无偿交给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管理运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
(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1.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其他支持政策
1.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优化审批流程。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认定书的受理与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项目认定书,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运营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毕节市七星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项目清单,细化工作任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政府办督查室,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土地使用指标分配重要依据。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督促各部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七、其他
如本方案与上级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毕节市七星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毕节市七星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
为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市七星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夏 冬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 立 阿市乡副乡长
胡 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梁 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赵 茂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蔡 娟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袁忠杰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罗彬禹 区税务局副局长
成 平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训军 区林业局森林公园服务中心主任
王 平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赵 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管理部副主任
杨 平 市水务公司工程部经理
石明春 城区供电分局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胡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梁鸿、王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章。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七星关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研究落实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机制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初审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终审,终审通过后,发放项目认定书;需要研究、协凋、解决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督促、检查、指导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任务,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