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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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发〔2023〕37号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建立设施农用地保障长效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县农业产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县乡村振兴,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出发点,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科学合理利用农用地空间布局,循序稳妥推进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改革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管理,农地农用。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除在辅助设施用地上修建必要的配套及管理用房外,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二)统筹发展,注重成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为目的、群众利益为核心、收益分配为关键,严格控制规模,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权益,收益共享。设施农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原则,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保护土地承包人和流转土地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依法依规流转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备案后,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探索性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在土地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前提下,流转方可以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从而盘活流转方投入到设施农用地方面的资金,实现流转方及土地承包人双赢的局面。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及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

2.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畜禽养殖圈舍、禽苗孵化、养殖池(车间)、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冷冻保鲜、病死畜禽隔离、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3.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车间)、苗种孵化、饲料存贮、进水及尾水处理、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病害隔离、检验检疫、冷冻保鲜、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以下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程序

1.设施农用地选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用好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各类政策,按照设施建设方案,合理确定设施建设位置、范围。充分引导林果业、设施农业项目上山上坡,合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严禁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规模,引导项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2.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议定事项在村公务栏公告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协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用地规模、土地类型;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3.设施农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种植(养殖)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耕作层破坏等情况,乡镇政府要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要督促纠正。

4.备案信息汇交。乡镇按月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5.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业主编制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参会专家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应按专家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

6.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建设项目业主,按照设施农用地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探索性审核,并按照职责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对其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方案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建设方案表示通过。

7.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批。农业建设主体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在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填写《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8.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农业建设主体按照批准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建设后,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并填写《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登记。

(三)严格登记管理

1.严格管控登记条件。已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登记;未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不予登记。

2.依法确定登记程序。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省份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证;

(4)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5)该宗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证明材料;

(6)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审批表和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表;(申请地上有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的需提供)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农业生产设施测绘报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合理明确登记内容。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簿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权利人:即土地流转协议中确定的受让人; 

(2)共有情况:1.企业主体,按营业执照载明的。2.个人或多人,按受让人之间约定的情况登记;

(3)坐落:按权籍来源调查报告登记;

(4)权利类型:设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5)权利性质:其他方式承包; 

(6)用途:设施农用地; 

(7)面积: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确定的面积;

(8)使用期限: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载明的期限,流转期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登记; 

(9)其他事项:按勘测定界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记载。辅助设施构筑物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面积的,详细备注。 

五、监督管理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农产品加工等经营性用途,防止演变为“大棚房”。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或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其他要求

设施农用地涉及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审批表

2.江口县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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