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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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函〔2023〕2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 开区管委会,驻市各银行金融机构:

《仁怀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6月21日

仁怀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续贷问题,确保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转贷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过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2第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怀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过桥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为贷款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过桥转贷资金1亿元,首期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并根据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规模。

第四条 过桥转贷资金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限额审批、滚动发展、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人民银行仁怀支行、市国投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过桥转贷工作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财政局或市金融办负责召集。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委托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具体承办和运作过桥转贷业务,负责业务合作、资金发放和收回等相关工作。市国投公司应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开设过桥转贷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市国投公司收入,市财政不再向市国投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七条 过桥转贷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在本市依法经营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过桥转贷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八条 过桥转贷资金申请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省、遵义市、仁怀市产业政策或支持方向,运营状况良好,信用符合银行续贷条件;

(二)具备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在银行有续贷意向的到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经本级政府或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过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及过桥转贷资金审批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抵(质)押物复印件;

(三)承贷银行的续贷意向函,过桥转贷资金借款协议;

(四)企业基础材料(含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或信息变更登记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参照本条第四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市国投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过桥转贷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向市国投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贷银行签署意向续贷的承诺函及其他资料。

(二)审核:市国投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额度和提供的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关联性审核。

(三)审批:申请续贷的单笔过桥转贷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的100%;同一主体在同一会计年度使用过桥转贷资金超过2笔后,其单笔额度不得超过银行承诺续贷额的80%。

过桥转贷资金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单笔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由市国投公司通过内部评审直接审批;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同意性”意见后,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同意性”意见审批(市财政局代章)。

(四)发放:企业须预先将偿还银行贷款的全部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确保贷款不欠息。市国投公司在审核完善相关借款手续后,向承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即向承贷银行指定的企业还款账户汇入过桥转贷资金。市国投公司汇入过桥转贷资金与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与企业归还过桥转贷资金同步操作,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桥转贷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五)安全保障:为保证过桥转贷资金安全,承贷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过桥转贷资金专户。使用过桥转贷资金还贷,承贷银行负责审核续贷条件,若企业不具备续贷条件的,承贷银行立即通知市国投公司停止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一条 过桥转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转贷资金仅限于企业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转贷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转贷资金。

(三)企业使用过桥转贷资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使用15个工作日以内的,资金使用费率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超期则按过桥转贷借款合同违约情形约定计费。企业申请过桥转贷资金借款时,按申请额的1%预存资金到市国投公司指定账户,待银行放贷归还时据实结算。

第三章  过桥转贷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过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监督管理,市国投公司具体承办运作。

第十三条 市国投公司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续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国投公司按月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过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银行对账单及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过桥转贷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转贷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投公司应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过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督促承贷银行依照承诺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过桥转贷资金,及时催收还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主动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每年度联合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过桥转贷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承诺意向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市国投公司。承贷银行因无法续贷导致过桥转贷资金损失的,取消对该银行过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若过桥转贷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过桥转贷资金产生损失,由承贷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因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过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过桥转贷业务按资金使用费收入的50%提取风险损失准备金,缴纳相关税费后,盈余部分用于市国投公司该项业务支出及过桥转贷资金增补。

第二十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过桥转贷业务停办由市政府决定,停办时的净资产由市财政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变更授权委托其他主体具体承办和运作过桥转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仁怀市中小企业续贷偿贷周转资金池的通知》(仁府办函〔201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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