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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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震发〔2023〕38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地震局

2023年6月16日

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  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质学、地震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业单位备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从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聘用人员;

(二)从业单位应当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从业单位为企业的,应当为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从业单位聘用党政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兼职、退休人员的,应当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专业背景,且只能在一家从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五)具有参加或承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七)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从业单位备案及公开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向贵州省地震局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业单位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从业能力证明材料、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技术装备及专业软件系统、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等。

第七条 省地震局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在省地震局官方网站公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备案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八条 备案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地震局补充报送承诺函、信息备案表以及发生变化的信息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应及时向省地震局书面申请,办理撤销手续,并移交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相关成果。

第四章  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

第十条 从业单位在贵州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之后,开展现场工作之前,主动向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野外工作之前,应向省地震局申请现场技术审查,省地震局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附件2)、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委托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办理申请事宜。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并获得行政许可,方可用于建设工程。

行政许可实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相关工作依照《贵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执行。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中国地震局负责技术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或承担单位报中国地震局进行技术审查,应将评价成果和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报告技术审查申请,也可委托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办理申请事宜。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相关技术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地震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原则,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配合省地震局适时对地震安全评价现场工作进行检查,主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省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依法认定,将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将失信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一)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的有效书面约定的;

(三)违规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评价性业务的;

(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

(五)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从业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有失信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登记程序的;

(八)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6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省地震局认定,将列入黑名单:

(一)纳入失信名单满1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在省地震局进行从业单位备案,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12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

对列入失信名单和黑名单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将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的失信行为,可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局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材料(模板)

2.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

3.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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