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境内流域
水生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境内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雷山县境内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境内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围绕“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辖区的流域水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对本县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公安、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发改、县工信和商务、县水务、县农业、县林业、县住建、县文旅、县市场监管、县自然资源、县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破坏水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打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流域水环境,做好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条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和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九条 饮用水源各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报告,并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县水务局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定期对相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县、乡(镇)分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在河流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是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和河道保护、治理等专业规划;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承担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城市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集中式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排放,依法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县城区流域沿线乡村垃圾的收集转运,涉水违法行为的处置,并调度、督促和指导乡镇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域交通运输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履行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河道国土空间管制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各类养殖场污水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面源污染及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结合本县实际出台禁渔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捕和禁钓区域,严禁在县城区、景区核心区捕鱼和钓鱼等影响水生态环境等活动。
县公安、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文旅、县市场监管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流域违法进行依法查处打击。
各河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河流域巡查,并及时制止河道乱倒垃圾、乱堆垃圾现象,并做到及时清理。同时,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域的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项巡查,对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建占用现象及时制止,各行政村两委要对辖区河流域强化巡检,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促进生态修复,加大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林地、林木违法处罚,做好流域沿线绿化美化,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辖区河流流域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调度水工程,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
第十七条 在流域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贵州省河湖名录》的河道及其他行洪、排涝、输水的河道或者渠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网箱以及其他影响行水的设施。
第十九条 本县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占用河道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在河道内养殖,未经批准拦河、拦网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擅自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违规排放工业污水;
(九)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石渣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一)利用河道开展集市贸易;
(十二)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三)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二条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县城段河道内和县城规划区内环境卫生保洁,由县住建局组织专门保洁人员,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城镇由县水务局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建设、管理。农村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督促污水排放主体,不能随意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污水管网。在实施修建或改扩建流域两岸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强化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积极统筹推进流域两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促农户建设三格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对家庭养殖、生产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排入水质标准后,才能排入农村污水管网。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杜绝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三)城市防洪工程(橡胶坝)管理范围内沿河栏杆、灯饰、步道和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及草坪、树木等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县住建局应统一规划,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水务局、黔东南州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