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高开管办发〔2023〕4号
高新区各处室,遵义高新产投有限公司:
为加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助力高新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中央、省、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政策,管委会制定了《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充分发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高新区各类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优质、健康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指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打造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与高校共建的大学科技园,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助力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主要围绕科技企业发展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政府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场地等条件保障,相关场地费用由管委会进行统筹解决,并统筹辖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业务指导。鼓励社会民间参与和新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协调帮助社会民间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由专业化运营团队进行市场化运营,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或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二章 入驻孵化载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和创业团队(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运营的项目应在以下范围:
(一)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及零部件制造、生物技术、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大数据、电子商务、“互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高新技术类创业、孵化项目;
(二)文化创意类、新媒体类、影视制作类、活动策划类创业项目;
(三)创新商业模式的服务业;
(四)其他具有一定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入驻流程
(一)申请。拟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公司简介、项目计划书并附上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奖励等相关证件,填写入驻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运营单位提出入驻申请。
(二)评审。由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根据申请入驻企业或团队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业务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入驻企业、团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入驻手续。
(三)入驻。通过评审的企业、团队与运营单位签订入驻协议,运营单位将入驻协议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完成入驻手续后,入驻企业或团队应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已注册的企业须将注册地变更至孵化载体)。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团队的孵化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从事特殊领域或孵化周期较长的创业企业,入驻期限可放宽到48个月。孵化期满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入驻企业,需在孵化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核确认后,可酌情延长入驻时间。
第九条 日常管理考评。运营单位按照入驻企业员工出勤率、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度等方面内容进行日常管理考评,按季度出具评价分数,按年度汇总综合评分。
第十条 入驻企业或团队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物管费、能耗费等。
(二)自觉维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
(三)妥善做好安全生产和经营,妥善保管财物和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生安全事故、财物丢失等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评、毕业与退出
第十一条 考评制度。由遵义高新区科学技术处指导运营单位负责对入驻高新区孵化载体的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进行动态考评。考评采取100分制,以日常考评和发展潜能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详见附件2),按季度出具评价分数,按年度汇总综合评分。综合考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为优秀,70至80分之间为良好,60至7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毕业机制。毕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团队入驻并运营三年内,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四)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团队可予以清退:
(一)考评不合格的;
(二)入驻孵化载体3年及以上的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三)不服从管理、私自将办公场地挪作他用的;
(四)长期占用办公场地而无人上班满一个月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查实的;
(六)出现违法犯罪、违规违纪或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拟清退企业由运营单位报科学技术处予以认定,认定后由运营单位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 在孵化期内,入驻企业、团队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不愿在孵化载体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详见附件3),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视为自愿退出。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遵义高新区孵化载体对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在孵期间实行房租“一免两考核”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根据对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的考评结果,按比例收取租金。对上一年考评为优秀的,免收租金;考评为良好的,租金减免50%;考评为合格的,租金不予减免。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或团队在入驻期间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针对创新创业能力突出、拥有专利技术成果,并具备转化条件的企业,毕业入驻园区后,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毕业企业入驻园区享受房租减免。企业入驻园区后,新增就业人员10人或税收达5万元的,给予企业应交租金50%的奖励;新增就业人员15人或税收达10万元的,给予企业应交租金80%的奖励;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企业应交租金100%的奖励;厂房租金减免采取先收后补方式,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二)毕业企业申报省、市重大专项、科技攻关、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立项后,高新区按照省、市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的50%、30%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区级科技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最多享受年限不超过3年。
(三)毕业企业主导研发,并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毕业3年内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四)毕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参照《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遵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红花岗区加强科技研发、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补助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弄虚作假蓄意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并列入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补助实施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等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团队、企业只能申请入驻一个平台。清退的企业、团队,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不再受理入驻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与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及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生效,2019年6月4日遵义高新区管委会印发的《遵义高新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遵义高新区关于支持众创空间毕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遵义高新区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遵义高新区孵化载体入驻企业(团队)考评表
一、日常考评表(总分50分)
二、发展潜能测评表(总分50分)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