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水府办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有序推进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做到科学谋划、精准识别、精准实施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促进水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大搬迁大发展,让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村庄规划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衔接,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房地产行业发展相衔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衔接房地产相关政策助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试点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7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地质灾害受胁区域群众搬迁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地质灾害受胁区域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抓住国发〔2022〕2号政策机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在2023—2025年期间,逐步完成水城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受胁群众避险搬迁工作,优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群众分批实施避险搬迁,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水城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政策指导
(一)搬迁范围
生活在自然因素造成的在册隐患点威胁范围,且已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界定工作细则》进行调查摸底,完成信息对应到县、乡、村、组、隐患点、户、人“七对应”,急需实施避险搬迁人员。
(二)搬迁方式
原则以整寨搬迁为主,以分批、分期搬迁为辅。
(三)搬迁对象
凡是在地质灾害受胁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均可搬迁。
(四)搬迁流程
1.区自然资源局制定方案;
2.区自然资源局谋划申报项目;
3.受胁户申请;
4.村委会统计;
5.乡(镇、街道)上报;
6.区自然资源局审核;
7.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导小组核准;
8.区属国有企业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9.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移交。
(五)搬迁政策
1.凡是符合搬迁政策且搬迁的人员可享受4万元/人的搬迁补助;
2.受胁户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可享受有关商品房购买的市场优惠,房源(房号、面积、价格)由区住建局统筹提供;
3.受胁户搬迁进城后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4.受胁户搬迁进城后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
5.受胁户搬迁进城后对原旧房进行拆除并复垦复绿,经区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合格完整拆除旧房并复垦复绿的,可按0.3万元/人发放补助;
6.受胁户搬迁进城后,其承包土地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优先纳入,原有林地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林业政策补助;
7.受胁户搬迁进城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不变,政策享受的各项土地惠利不变;
8.受胁户搬迁进城后不能耕种的承包地优先实施退耕还林,优先对宜林荒山进行造林;
9.受胁户搬迁进城后涉林政策性补贴维持不变;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给受胁户的,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受胁户销售或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受胁户销售或购买住房的,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
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受胁户销售住房的,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
14.受胁户搬迁进城安置的,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人员优先享受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搬迁劳动力积极创业;
15.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16.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17.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每月给予50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8.经人社部门审核,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9.受胁户搬迁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其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免费劳动技能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调度,履行好本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省、市对避险搬迁工作有关要求,将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列为重点搬迁对象,做到应搬尽搬,按照实施步骤有序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避险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资金保障,确保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区考核督查局要加大督促力度,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搬迁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纳入年终考核负面清单。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房源信息
3.六盘水市水城区地质灾害受胁人员搬迁安置信息统计表
4.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进城(镇)购房申
请表
5.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