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2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安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安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标配建并无偿移交,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科学规划布局
1.县教育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2.县自然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近期开发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县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3.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
(二)做好用地保障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县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幼儿园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建设要求
1.配套幼儿园选址、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幼儿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幼儿园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3.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与县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县教育局统筹建设。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规范使用管理
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教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2.由县教育局代表县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并报县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局。
3.开发建设单位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育局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教育局在审核上述资料后,清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并造册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三、职责分工
(一)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部门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教育配套设施的审批,对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控制、设计方案(平面总图方案、单体方案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对教育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2.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进行公示,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开展日常联合检查。
4.县教育局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5.县财政局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7.县委编办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8.县民政局做好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工作要求
1.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从严把关,实行联动管理,共同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许可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督查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4.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