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财行〔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铜仁高新区财政局和科技管理部门,大龙开发区财政局和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铜仁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仁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铜仁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科技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预算实施方案或细则,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等。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铜仁市基础科学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或团队(含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政策落实、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服务体系、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服务乡村振兴、科技交流合作、科技研发招商、科技项目管理平台、科技服务“四化”、科学普及与宣传等建设或管理,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铜仁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等,以及国家、省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和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协同实施对象,当年已获得上级或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项目除外。对部分激励资金可以以各区(县、自治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和碧江高新区为主体,对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作,产生的间接费用纳入支持对象。其他情况可根据需要在年度分配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为项目支持和管理支持。
(一)项目支持: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包干制、股权投资等);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并用不同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在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一是前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决策咨询与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前沿性、民生类、公益性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实施。二是后补助。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效经评估或认定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项目,以及鼓励企业自主投入、科技专项资金事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计划项目。三是包干制。主要用于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四是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创新创业项目或者中试及产业化企业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形式进行科技资金投入。
(二)管理支持:是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一是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二是科技创新统计、调查、监测、规划;三是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四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培训、调研;五是科技企业的辅导和培训服务;六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管理;七是科技创新宣传、科学技术普及;八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九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采购;十是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服务乡村振兴、科技交流合作、科技研发招商、科技服务“四化”等;十一是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当年需要开展其他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科技局按照预算批复情况,制定年度分配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科技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统筹安排,做到早分配、早见效,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年末未使用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支持的,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管理支持的,由市科技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把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间接费用,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四章 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市科技局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市科技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执行计划的顺利进行。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科技主管部门要依法追回已补助资金,并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
第十三条 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明确提出资金计划执行后将达到的整体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或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明细核算或者专账辅助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对财政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