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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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23〕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届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整改方案》、《毕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吨/天以下规模(不含500吨/天)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洗衣洗澡水、厕所冲水、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

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等。

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为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将未经预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高浓度污水(如酿酒污水、豆制品污水)等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指导执行政府投资类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

区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严禁养殖粪污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区水务局负责,涉及区直主管部门配合,统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护工作,负责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中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依法保障集中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处理设施工程验收,负责指导做好PPP项目的建设、运维管护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开发公益岗位,争取为污水处理设施配备专门的运维管护人员。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自建或竣工验收已经移交乡镇(街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护,鼓励借助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落实运维管理人员。配合做好辖区内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工作机制,明确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管护。要防止因建房、修路等人为因素破坏设施,对破坏设施的,要责成责任人进行修复。要采取措施阻断畜禽粪污、酿酒废水、豆制品废水等非生活污水直接进入管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管护,阻断畜禽粪污、酿酒废水、豆腐废水等非生活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设施不被破坏。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纳入村规民约。

区直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参与度、支持度和配合度,增强农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积极引导农村新建房屋有效收集处理自身生活污水,对于具备污水接入条件的,要引导村民将生活污水接入周边管网。组织村民做好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时清掏化粪池、隔油池等。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运行评估、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水质水量检测、数据记录、安全与应急以及其他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按照《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规模较大、分布较集中、工艺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农户自行维护,建设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督促指导。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排查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对于运行异常的,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合理统筹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纳入区水务局、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预算,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区直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要以改善农村环境为核心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倡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起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经济补贴、农户缴费的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应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要督促运维单位和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年对全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的,向运维单位和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区政府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将污水处理所属运行管理情况和无改造价值设施处置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的,根据合同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维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随意排放污水和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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