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本市环卫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要求,以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落实情况为切入点,把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贯穿到工作全过程,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市级部门强化行业指导,属地政府抓好落实,共同做好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围绕环卫工人收入水平、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环卫工人工资标准、津补贴发放及社会保险政策,提升环卫工人收入和社会待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环卫用工单位解决住房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环卫工人依申请应保尽保;建立环卫工人租住房“一户一档”建档机制,开展环卫工人租住房安全排查,消除环卫工人租住房安全隐患;逐步完善环卫工人收入、健康、安全、住房等权益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环卫工人收入
1.落实基础工资政策。环卫用工单位严格落实一线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政策。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须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之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
2.规范岗位津补贴发放。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根据环卫工作岗位、工种及劳动强度、作业条件等情况,结合实际完善环卫企业津补贴标准,依法足额发放。
3.落实加班工资。环卫用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的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在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工人加班的,应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对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对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落实高温津贴。环卫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推进环卫工人住房保障工作
5.落实环卫工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对劳动合同制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为环卫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6.落实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环卫工人,采取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施方便、快捷的原则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申报模式,由环卫用工单位每月10日前统一收集备齐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环卫用工单位指导帮助环卫工人备齐申请材料,按程序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指导环卫用工单位做好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准备、初步审查工作,及时将环卫工人保障资格变动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环卫工人保障资格异动退出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做好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动态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按程序做好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各职能部门、环卫用工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7.从源头保障环卫工人住房。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将环卫市场化企业为有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解决住房作为环卫市场化服务招投标要件,由环卫市场化企业履行环卫工人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由环卫市场化企业负责,按照环卫工人作业、居住地就近原则,采取租房,利用现有环卫设施辅助用房等方式提供环卫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分批分阶段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住房条件。
8.保障环卫工人租住房安全。环卫用工单位要履行环卫工人住房安全保障主体责任,每半年开展一次环卫工人租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环卫工人租住房屋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强化动态管理,对新招入的环卫工人,同步建立租住房屋档案。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待遇
9.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本单位环卫工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确保参保率达100%,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0.增加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按政策规定不能纳入职工工伤、养老等保险的超龄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额度不得低于60万元/年,做到集体参保,全员参保。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保障环卫工人安全健康
11.强化环卫安全作业。环卫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和落实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为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尽量减少夜间在机动车道人工作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卫作业车辆有关安全作业标准,严禁作业车辆在道路上逆行或随意变更车道;对新招聘的环卫工人须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提高环卫工人安全防范意识。
12.建立健康保护机制。环卫用工单位要建立环卫工人在职健康保护机制,组织环卫工人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动员广大环卫工人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佩戴和使用,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
13.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率。区(市、县、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环卫用工单位要加大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增设机扫车、洒水车、高压冲洗车等专用车辆,对城镇内适合机械化作业的路段,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减少人工流动作业,进一步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14.加强环卫工人作息用房管理。区(市、县、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要求,增加环卫工人休息场所,充分利用垃圾转运站、环卫公厕管理房等场所进行改造,也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公建配套等设置环卫工人作业休息用房。环卫工人作业休息用房应配备休息、饮水、热饭等基本设施,解决环卫工人工间休息问题。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提升环卫工人社会待遇
15.建立共享文明创建成果制度。对在流行病防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城市建管重要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以及获得环卫先进集体、环卫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环卫职工,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给予表彰或奖励。
16.弘扬环卫工人的劳动奉献。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促进各种荣誉资源向环卫工人倾斜,结合“环卫工人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活动,借助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环卫工人建设美丽清洁城市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环卫工人先进典型,激发广大环卫工人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努力营造尊重环卫劳动、关心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强化监督管理
17.建立工作情况报送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的统计工作,建立季度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信息。
18.建立监督落实机制。区(市、县、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环卫工人收入、住房、社会保险、安全健康、劳动条件等保障内容进行检查,对未落实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环卫用工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附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及提交资料详解
2.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清单
3.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个人从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填写样表)
4.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单位集中向
区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填写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