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兴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2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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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兴政办发〔 2025 〕 8 号

关于修改兴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5 〕 81 号)相关文件精神, 现 对《关于印发兴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 2022 〕 22 号)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将第四条第 3 项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用地单位、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用地单位负担 30% ,纳入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市政府负担 30% ,纳入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将第四条第 4 项由“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 10% 的比例提取调剂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 10% 的比例提取调剂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其他内容不变。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家庭中年满16 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1.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土地,以户为单位,被征用面积占原土地面积的50%以上)。

2.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征用后户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5 亩的)。

二、部门分工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个人专户管理、待遇发放、就业培训服务等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监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

三、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并达到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月养老保障标准,按我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10%执行,并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四、养老保障缴费、资金来源及其它情况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缴费总额计算方法:缴费总额=当年月保障待遇标准×12 个月×缴费年数。年满16-63.5 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5 年。参保人超过63.5 周岁的,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5 年。

2.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市政府负担30%,纳入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村集体负担40%,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负担30%,从本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并实行一次性划拨和缴纳。村集体和个人负担资金纳入个人专户资金。

4.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调剂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

五、个人专户管理

1.养老保障待遇首先从个人专户资金中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由财政负担。

2.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户籍迁到外省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若国家及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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