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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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 号)、《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丹政发[2015]20)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房票安置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车库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第三条【安置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属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和《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使用

第五条【房票核发】 房票样式全市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核发。房票的核发需加盖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公章或房票专用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

第六条【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 =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 补偿费(搬家费、搬迁奖励费和其他补偿费等)。

城中村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 = 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 + 补偿费(搬家费、搬迁奖励费和其他补偿费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中,评估单价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面积以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第七条【房票奖励】 房票奖励实行早用多奖,分时计奖原则。

被征收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足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 10% 的房票安置奖励;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 5% 的房票安置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或未足额使用的,不予奖励。房票使用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房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余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八条【使用规则】 房票有效期 12 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 有效期满后,被征收人可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 12个月。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 90%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 90% 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 = 房票票面金额 - 房票使用金额。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两次,但使用期限不变;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同为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对购房款金额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与被征收人同样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第九条【使用流程】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选定商品房后,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购房款与票面金额差额部分(购房款 - 房票票面金额 - 房票奖励)由购房人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视房票使用金额为已缴纳的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并配合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房票结算

第十条【结算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属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属地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人购房后,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资料向属地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符合规定可提取的现金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统付统兑】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核验被征收人和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被征收人房票应结算金额,给予结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交付标准为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结算房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房票罚则】   伪造、篡改房票或身份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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