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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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 〔 2025 〕 7 号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昌图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

《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设施停运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 〔 2023 〕24 号)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综函 〔 2020 〕 86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图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设施持续发挥治理作用。

第四条 建立县级负责、镇级实施、村级落实、村民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定期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上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相关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度,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设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相关镇政府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汇入的污水量,防止污水外溢。

(二)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按规定定期处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对污水处理站内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四)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五)检查站内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六)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第七条 相关镇政府应将各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相关镇政府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相关镇政府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第十条 相关镇政府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要按照县级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施停运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停运:

(一)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它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治理模式重复、灭失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它地域利用;

(二)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三)村庄室内水冲厕数量较少,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且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园泼洒、土地消纳等)实现资源化利用的;

(四)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且农村改厕数量较低或农村生活污水利用拉运方式处理的。

第十二条 设施停运程序

(一)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条件的,设施所在镇政府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设施所在的镇政府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初步审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设施所在镇政府向县政府报送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后方可停运,同时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相关镇政府应组织编制设施停运(封存)替代方案,说明设施停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停运(封存)替代方案应包括设施现状、停运原因、停运处置、替代治理模式、设施处置方式等内容。方案中确定的治理模式应确保设施所在村屯达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停运(封存)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

设施处置方式可采取封存、迁移使用、拆除等。设施采用封存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封存或拆除后异地封存的方式管护。

第十三条 停运设施处置要求

(一)要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检查维护情况、设施状态等内容。

(二)设施原地封存前,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对封存设施中的重要设备和部件要采取防锈、防腐、防水等保护措施。

(三)对封存的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设施的封存状态、封存时间、责任单位等信息。应在封存的设施周边采取安装护栏、围挡等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设施停运期间日常管理要求

(一)相关镇政府应实施替代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等,确保在设施停运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停运期间,相关镇政府应继续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 年12 月25 日《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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