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
(2025年7月3日《 沈于政办函〔2025〕2号》 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电井建设与报废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四章 水价与水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灌溉机电井(以下简称“机电井” )管理,充分发挥机电井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为保障农业灌溉而建设的 各类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的农业灌溉用机电 井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电井的监督管 理工作。街道(光辉畜牧场)、村分级建立健全农村灌溉机电井台账 ,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实行责任制。街道(光辉畜牧场)负责本街道( 场)机电井的管理工作;村负责本村机电井的管理工作。街道(光辉 畜牧场)督促辖区内各村委会开展农村灌溉机电井的合理运行、管 护、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章 机电井建设与报废
第四条 机电井建设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开 采浅层水为主。机电井投资人应当按照《机井工程技术标准》 (GB/T50625-2023)要求做好机电井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 收等建设工作并移交给所在的村进行运维。机电井管理维护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 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第五条 机电井投资人新建机电井应当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 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第六条 机电井报废,由管护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报街道批准 ,并到机电井投资部门备案。未经街道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不得 擅自报废机井。同时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全区机电井工程的产权以 及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国家投资建设的机电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 收后交付项目所在的村进行运行管理维护。2.村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的机电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由投资人进行运行管理维护。第八条 村委会管理国家投资的机电井,由村集体统一管护、 可实行“井管员”工作机制。
“井管员”可以按以下方式选取:
1.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一眼机电井灌溉一户农田的,可由受益农户进行管理。
3.一眼机电井灌溉多户农田的,可由受益农户推举一人进行管 理。第九条 “井管员”确定后,应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确定管护期限、管护费用以及到期后机电 井完好率等。“井管员”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第十条 机电井工程管护应接受投资建设部门、区农业农村、 区水务、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属街道(场)的监督检查,同时 ,还应接受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机电井工程应遵守以下管护要求:1.机电井工程管护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 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 管理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2.机电井工程管护单位对所辖水源、水泵、电缆线,启动柜、 构筑物、泵房等设施,须定期巡查并建立台账,随时掌握工程设施 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机电井工程设施须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 备每年春季检修一次,井泵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备 正常运行。4.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建议在签订管护合同中明确管护维修 方式,确保遇到供水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第十二条 机电井工程须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灌溉用 水需要,不得擅自扩大灌溉面积。第十三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机电井 工程管理单位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 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机电井工程管理单位须积极进行抢修,及 时通知用水户。
第四章 水价与水费
第十四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机 电井应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根据《沈阳市于洪区农业水价改革方 案实施细则》(沈于政办发〔2017〕53号)精神,无计量设施的采用 “以电折水”计价方式按电量收取水费。积极推行安装远程智能水 表,实行以表计量,逐步取代“以电折水”方式。第十五条 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须按照经营权、管理权的不同 形式,核定不同的水价标准,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国家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村集体可按照 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井管员”,水价由维修费、电价(动力 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最高限价1元/度。第十六条 农业灌溉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利用水价杠杆,引导 群众节约用水。地下灌溉用水定额按许可定额,实行定额用水,定额内的灌溉用水执行成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的水价制 度。超定额用水在1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全成本水价 进行收费;在10%-3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全成本水价的 1.1倍进行收费;超出定额30%-50%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全成本水 价的1.3倍进行收费;超出定额50%以上,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全成本 水价的1.5倍进行收费。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加价水费, 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也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农业灌溉机电井用水超限额部分须缴纳农业水资源税。
第十七条 水费收缴与管理
1.水费收缴方式每年年初由村委会统一收缴,按照75元/亩(定额内电费),并由 村委会统一向电力部门提交电费;每年年末村委会根据灌溉设计保 证率选择合理的用水定额,根据农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农户当年实际 的水费,与年初预交水费相比,多退少补,完成水费的最终结算。 农户的实际用水量可通过固定计量设施测定或者采用“以电折水” 的方式测定。
2.水费的管理农业水费由村委会负责收缴,并使用统一票据,于每年12月底 前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 水费,由村委会按现行开支渠道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如电力部 门的电费、机、泵等维修保管费、“井管员”工资等。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积极主动缴纳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责令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第十九条 各街道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用水统计 和下一年度辖区内各农村灌溉机电井用水计划上报区水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