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大发改储备规字[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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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调用高效。依据《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2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粮储备,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本地区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所储备的粮油,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大豆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储存、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成品粮储备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第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也可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外,采取由财政部门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贷款银行按自身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等方式建立,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能力或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统计和检化验人员;

(三)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以及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能力。

第七条 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本地粮食调控需求, 按照保障安全、利于调控、节本降费、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成品粮承储企业,明确成品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等基本内容。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储备轮换

第八条 成品粮储备轮换可由具有成品粮轮换能力的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地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轮换合作,并签订轮换协议。即成品粮储备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或承储企业租赁的库房内,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储备轮换。

第九条 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本降费、均衡有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十条 承储企业(合作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具体轮换时间、轮换进度由承储企业(合作企业)根据成品粮储备品质和市场情况等确定。

原则上小麦粉、大米每年不少于3 次、小包装大豆油每年不少于2 次轮换。成品粮实现低温或准低温储存条件的,在保证粮食质量的前提下,经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审核确认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少1 次轮换,并相应减少三分之一的轮换补贴。

第十一条 成品粮轮换实行先入先出、即出即入,确保库存充足。成品粮储备轮换不得有轮换架空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数量。

第十二条 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市级储备成品粮的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数量、质量、保管和轮换情况检查,必要时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时抽查检查。由市粮油检验检测院进行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抽检工作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成品粮储备采购所需资金由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向市农发行统贷统还。贷款应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

第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用和价差、贷款利息、财产保险费用等,从本级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与合作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当地粮食经营成本,确定合作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协议给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成品粮储备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应达到国标精制粉;大米质量应达到国标二级粳米及以上;大豆油质量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

第十七条 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集中分类存放,不得与原粮混仓存放,不同性质的粮油在同一仓房内,必须分货位储存,必要时低温或准低温储存。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存储仓房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大米、小麦粉每袋不大于 25 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不大于10 升。成品粮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九条 成品油以罐装散油形式储存的(非小包装),承储企业(合作企业)应具备现场灌装能力,并保持灌装设备、包装材料完好。

第二十条 成品粮储备实行专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要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定期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急成品粮有关统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要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成品粮储备入库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建立成品粮储备质量保管档案,包括每批次轮入成品粮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抽查检查质量检验报告等,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3 年。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监测,当出现成品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显著上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本级粮食供应预案,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的组织实施,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执行动用方案,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动用后,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算申请,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生产和购进动用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尽快补充库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承担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承储企业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调出承储指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成品粮储备数量不足,虚报轮换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粮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更市级储备成品粮品种、储存地点的;

(四)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的;

(五)以市级储备成品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六)利用市级储备成品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

(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拒绝接受检查、拒绝执行动用命令等危害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八)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成品粮相关管理制度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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